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2 / 2)

(2)退還保險費的義務。當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者保險標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下,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支付必要的合理費用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了避免或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保險標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等必要的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3.保險人的權利

(1)取得保險標的財產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相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財產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享有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2)代位求償權。指財產保險事故因第三人造成,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後所享有的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須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未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須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保險金。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有以下效力:保險人得直接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要求賠償。但其請求賠償的金額僅以支付的賠償保險金的數額為限。被保險人不得放棄對第三人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應輔助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權。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不影響被保險人就其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權利。這是主要因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得請求賠償損失的範圍為全部損失,而保險人的賠償義務範圍是保險金額限度內的實際損失。因此,在保險人支付的賠償保險金不能補償全部損失時,被保險人自己得就其未受賠償部分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三、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

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據法律規定,使合同內容所進行的變動。

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分為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協議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變更合同。法定變更是指在發生法定事由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變更合同。例如,在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對保險財產的安全應盡的責任時,或在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增加時,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在據以確定保險費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受保險的財產危險程度減少時,保險標的財產的保險價值明顯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

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

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一般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並將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批改後才能生效。因此,在被保險的財產過戶、轉讓或者出售時,均應事先書麵通知保險人,辦理保險合同轉讓手續。否則,自被保險財產過戶、轉讓或者出售時,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合同。其保險單可以隨貨物權的轉移而背書轉讓,而無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

(三)財產保險合同的終止

財產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消滅。

1.因期限屆滿終止

財產保險合同均規定了有效期限,若合同期限屆滿,保險責任即行解除,合同歸於終止。期限屆滿是財產保險合同終止最普遍的原因。

2.因履行而終止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損失的義務,保險責任即行解除,合同也歸於終止。

3.因合同的解除而終止

在財產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可要求終止合同,經保險人同意後,即可終止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保險合同在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4.因法定事由而終止

財產保險合同因投保方不按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義務時,保險方有權終止合同。例如,在投保人拒不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