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標轉讓合同為要式合同
商標轉讓不僅涉及注冊商標專有使用權的歸屬,而且也涉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因此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通過訂立書麵協議進行轉讓,口頭約定及其他方式的轉讓無效。
(四)商標轉讓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國際範圍內,商標專用權的取得有“注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我國采用的是注冊原則,即商標專用權基於注冊而取得。雖然商標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可以取得商標專用權,但不等於合同成立商標權就發生了轉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還必須依法履行必要的手續,才能保證商標權發生轉讓。依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商標轉讓達成協議後,應依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該申請書應寫明轉讓商標的號碼、名稱,轉讓人名稱、地址,受讓人名稱、地址、營業執照號等。還應同時交送原商標注冊證、商標轉讓合同的副本及有關費用。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具體由受讓人辦理。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商標所有從公告之日起發生轉移,轉讓人失去商標權,受讓人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由於商標轉讓必須依法進行必要的核準登記,實踐中,商標轉讓也稱為“轉讓注冊”。由此可見,商標權人雖然是商標的所有人,但其轉讓商標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得自行轉讓。商標權人自行轉讓商標的行為不僅無效,而且還應受到商標管理機關的處罰。
(五)商標轉讓合同僅在注冊商標權有效期內有效
商標權屬於知識產權,其有明顯的時間限製。在法律保護的期限內商標專用權才具有法律效力,商標權人也才能把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財產轉讓。超過法定保護期限,商標專用權終止,商標不再受到法律保護,也不再成為一種無形財產。以該商標為對象的商標轉讓合同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因此,在簽訂商標轉讓合同時,應考慮商標注冊法定保護時間及期滿的續展問題。
二、商標轉讓的限製
商標轉讓除具有以上特征外,為了避免因商標轉讓導致商品管理出現混亂,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或給消費者認牌購物造成不必要的困難,也使商標轉讓不至於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商標法對商標轉讓進行了必要的限製,其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共有商標權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注冊商標
屬於兩人以上共有的商標,其中一人轉讓屬於自己所有部分的權益,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私自轉讓行為無效。
(二)商標權人對於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
商標權人如果要將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轉讓給第三人,必須取得被許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合理地處理和被許可人之間的事宜,不得因商標轉讓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
(三)商標權人對子類似商品的商標不得單獨轉讓
為了避免出現同一商標在類似商品上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商標注冊人同時使用,在實踐中造成混淆。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如果為兩種以上類似的商品,商標權人不可單獨將一類商品商標單獨轉讓,其必須將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全部轉讓。但實踐中應注意,商標權人有權就原核定使用商品中的非類似商品的商標權單獨轉讓。
(四)受讓人必須保證使用商標商品的質量
商標不僅是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誌,而且具有表明商品恒定質量的功能。特別是知名度較高的商標,人們通過長期的使用非常看好這類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在事實上商標已成為人們選擇商品的重要依據。為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維護該商品的商標的信譽,受讓人必須保證商品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