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對於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中非因自己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責賠償損失。
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非因自己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賠償。首先,委托人應對自己的委托負責,如因其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托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其次,即使委托人自身沒有過錯,若受托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害時,受托人也得請求委托人賠償其所受損害。因受托人所受的損害係由第三人的加害行為造成時,受托人當然也得向該第三人請求賠償;但若該加害的第三人不明、或無資力、或無過失而不應負責賠償時,受托人隻能請求委托人予以賠償。
二、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本條規定要求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時,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因受托人怠於注意即有過失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受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受托人過錯的構成因委托合同是否有償而有區別。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合同法》第409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為兩人以上,共同處理委托事務時,如合同中無特別的約定,各受托人應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數人未與其他受托人協商而實施的行為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則沒有過錯的受托人享有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向實施行為的受托人行使追償的權利。
§§第二十六章 行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