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托事務。依據委托合同的有償性與否,對受托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對於有償委托合同,受托人則必須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樣的注意程度。若違反上述注意程度,受托人即應承擔過失責任。
(二)報告的義務
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或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可能的結果,並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議與指示。如果委托合同約定了報告的時間的,受托人應當按時進行報告。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完畢時,應當向委托人全麵報告委托事務的辦理經過和結果,並提交必要的書麵材料和證明文件。對此,《合同法》第401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三)委托事務辦理結果的交付義務
受托人應當將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結果,包括因處理委托事務而取得的各種利益和權利交付給委托人。因為這正是委托人適用委托合同所追求的結果。具體而言,委托事務辦理結果的交付義務包括以下兩方麵的內容:
第一,轉移利益的義務。受托人應將因辦理委托事務而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托人。該項利益包括取得的金錢、實物以及前二者的孳息。當委托事務包括收取有關孳息,而受托人怠於收取的,應向委托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受托人所獲得的個人利益與其辦理委托事務有內在牽連的原因,從而影響到其不能忠誠、盡力地辦理委托事務,不能有效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時,例如受托人私自收取第三人的“勞務費”“手續費”“回扣”等,其所得利益亦應交付給委托人。
第二,轉移權利的義務。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而取得的權利,應該轉移給委托人。這是因為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而取得的權利,直接歸屬於委托人,不必轉移。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而取得的權利,必須轉移才能直接為委托人所有。
此外,如果委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而預付給受托人所使用的金錢或實物在完成委托事務時仍有剩餘的,受托人亦應一並交還給委托人。
委托事務辦理結果的具體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和交付方式,可以依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若委托合同對此未作規定的,受托人應在合理的交付地點,采取合理的交付方式,於合理的期間內交付給委托人,以避免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四)委托合同終止後的義務
《合同法》第412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第413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後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這兩條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防止委托人利益受損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