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托人的義務
(一)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辦理委托事務便成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受托人在履行這一義務時,應當強調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托權限範圍內辦理委托事務,而不得違背、曲解和擅自變更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權限範圍。不論有無報酬,受托人都要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想方設法盡力去完成委托事務。
所謂委托權限,即指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權限範圍。委托合同中應當訂明受托人的委托權限;未訂明的,受托人的委托權限應當依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以及有關習慣予以確定。委托依其權限範圍可分為特別委托與概括委托。特別委托,係約定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托。當受托人接受特別委托時,對於委托事務的處理,可以采取一切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而必要的合法行為。就此必要的行為,受托人既有為之的權利,也有為之的義務,實際上其義務中即已含有委托人的授權。而概括委托,係為約定委托一切事務的委托。受托人接受概括委托時,對於委托事務的處理,可以采取一切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而必要的合法行為。委托人與受托人既可以在委托合同中約定特別委托,也可以約定概括委托。但是在委托下列事務之一時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1)不動產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動產設定抵押權;(2)贈與,這是因為贈與為無償行為,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3)和解,為了防止爭執,有關人員在和解時需彼此作一定妥協、讓步,做出必要的犧牲,因此和解行為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方可;(4)起訴、上訴。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有關事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上訴則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的裁判,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起的訴訟。起訴與上訴的結果對委托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故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5)提交仲裁。
綜上所述,當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超出委托權限,不取得特別授權或不遵守委托人的要求或在處理委托事務中有過錯而致委托人遭受損失時,應向委托人負賠償責任。
如果在辦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受托人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為了維護委托人利益而需要變更委托人的要求時,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但是,受托人因緊急情況而不可能征得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以確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屬性。《合同法》第400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將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隻有經過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轉委托他人處理時,受托人可以轉委托第三人辦理委托事務。並且受托人仍須就自己的轉委托行為以及所轉托的第三人的行為對委托人負責,而委托人則有權拒絕受托人轉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