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關係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代理關係中的授予代理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有意思表示,隻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授權行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係的成立,不必代理人做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須做出承諾方可。
(四)效力範圍不同
代理關係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因此它包含了三方麵的關係: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即基於法定、指定或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一方在授權範圍內以他方名義為法律行為,他方承擔其行為效果的權利義務關係;
(2)代理人與第三人(相對人)之間的關係即代理人依據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以被代理人名義向相對人為意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關係;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相對人)之間的關係,即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對第三人(相對人)享有因代理行為所生的權利以及承擔因此而生的義務。
代理關係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代理人必須擁有代理權,始得實施代理行為;相應地,第三人注重的是代理人有無合法的代理權,是否為無權代理或濫用代理權;而基於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法律關係的建立、變更或消滅則對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委托合同與代理關係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托人和受托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係。
從上述委托合同與代理關係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托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係的發生基於代理權,代理權由委托合同授予者稱為委托代理,代理權由法律直接規定者稱為法定代理,代理權由法院或有關機關組織之行為指定者稱為指定代理。由此觀之,代理並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為基礎。同時,委托合同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托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托人沒有必要授於受托人以代理權。即使是委托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四、委托合同與相類似合同的區別
(一)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
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極為類似,兩者均以給付勞務為其內容,因此在理論與實踐上極易混淆,兩者主要區別在於:
(1)合同的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給付勞務為目的;委托合同,雖給付勞務,但給付勞務並非合同的目的。隻有受托人處理一定委托事務以實現委托人所追求的結果,才是委托合同目的,而給付勞務僅為達到合同目的的手段。
(2)合同當事人有無獨立決定權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對於勞務及處理事務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自己的意誌辦理委托事務。而雇傭合同中,受雇人的勞務完全由雇主支配,受雇人沒有獨立決定權。
(3)雇傭合同必為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二)委托合同與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並向他方支付工作成果,他方應接受該項工作成果並給付一定報酬的協議。其中,完成工作的一方叫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
(4)履約後果及其風險責任的承受不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應當自行承擔風險來根據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工作成果。在該工作過程中,承攬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完成工作,而工作成果則應當交付給定作人;與此相區別,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來辦理委托事務,其產生的後果(權利、義務)及其相應的風險責任是由委托人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