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付倉儲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的義務
倉儲費是保管人因保管倉儲物而應取得的報酬。存貨人應按倉儲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地點向保管人支付。其他必要費用是指保管方為儲存貨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主要包括運費、轉倉費、裝卸費、保險費等。保管人在請求支付上述費用時,應出具清單和登記簿。
若倉儲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存貨人未履行支付義務,保管人依法享有對倉儲物的留置權。
3.按合同約定期限提取倉儲物
儲存期間限屆滿,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憑倉單提取倉儲物,若未按約定在儲存間期限屆滿時提取,造成壓庫時,應承擔違約責任。逾期提取的,加收倉儲費(因為超過儲存期間提取,增加了保管人的義務);提前提取的,雖免掉了保管人的部分義務,但存貨人仍構成違約,因為保管人按約定履行本倉儲合同而拒絕與他人訂立倉儲合同的要約,因此為維護保管人利益,而不減收倉儲費,存貨人仍依合同約定數額支付。
提取倉儲物時應出示倉單,提取後應繳還倉單與保管人,標誌著倉儲合同履行完畢。若提取了貨物未繳還倉單,會引起雙方糾紛的發生。
存貨人的權利:
1.要求保管人填發倉單並給付倉單的權利
存貨人依據倉儲合同交付倉儲物,就享有要求填發並給付倉單的權利,保管人應按倉單的法定記載事項填製並經其簽字蓋公章後,交於存貨人。
2.在儲存期間,有檢查貨物及提取樣本的權利
為及時知悉倉儲物狀況,存貨人可對倉儲物的數量、質量等狀況予以檢查,或以其他原因提取貨物樣本,保管人應積極配合,允許存貨人檢查並提取。但存貨人行使此項權利時不能影響保管人的正常工作。
3.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倉儲物的權利
倉儲物儲存狀況與存貨人利益密切相關,並且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於保管人時並未轉移所有權,當倉儲物在保管人占有控製、存貨人失去占有時更關心自己財產的狀況,因此有權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倉儲物,以保證其處於完好無損狀態。
4.其他權利
如要求保管人按約定接受倉儲物的權利;當倉儲物存在危險狀況時,要求保管人予以通知的權利等。
二、倉儲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一)保管人的責任
(1)保管人在貨物人庫時,未按倉儲合同約定的驗收項目、驗收方法、驗收期間驗收或驗收不準確,造成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是按比例抽檢倉儲物的,保管人隻對抽檢中所代表的那一批貨物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責任
保管人未按照倉儲合同的規定和要求,未遵守特殊物品儲存操作的有關規定或統一標準,致使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管人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有過錯時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因不可抗力、倉儲物自身性質,或包裝不符合約定以及倉儲物超過有效存儲期造成其變質、損壞、滅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屬法定免責事由。
(3)保管人在倉儲物發生異狀時,未及時通知存貨人並怠於催告存貨人及時處置倉儲物,由此產生倉儲物損失由保管人負責。
(二)存貨人的責任
(1)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的特殊物品,未盡說明義務和提供有關驗收資料的義務,造成保管人及他人的財產損害及人身傷亡的,由存貨人負責賠償。但存貨人不知倉儲物的危險性質及保管人已知的情況下,存貨人不承擔責任。
(2)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未能及時領取倉儲物,造成不能如期出庫,影響保管人正常的倉儲營業活動,應承擔違約責任。
(3)包裝不符合約定,造成倉儲物的數量或價值減少,甚至毀損滅失,由存貨人自己承擔責任,因按合同規定包裝貨物是存貨人的義務。
(4)經保管人通知並催告未及時處置臨近失效或有異狀的倉儲物,造成損失的,存貨人自負。
(5)未按約定支付倉儲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存貨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章 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