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保管期間的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民法理論及我國民事立法,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寄存人也可隨時要求保管人返還保管物。
返還地點一般為保物所在地,返還不動產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保管人無送交的義務。但合同另有約定的不受此限製。保管人返還保管物時,除消費保管不返還原物的,一般應為寄存的原物。若原物在保管期間生有孳息的,根據孳息與原物一起轉讓的原則,孳息也應與原物一起返還於寄存人。
此外,若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保管人也應履行返還義務,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外。
二、寄存人的義務
(一)支付保管費用的義務
保管費用,是指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的報酬和其他必要支出。保管報酬,指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的保管費。僅在有償合同存在並且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約定。若雙方對保管費是否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發生,保管人不得請求支付保管費,推定為保管合同無償:(1)經雙方補充協商未達成協議;(2)依合同內容不能確定;(3)按交易慣例也不能確定。在有償合同中,雙方約定應支付保管費,則保管人享有請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費的權利,寄存人則負有依約定支付保管費義務,若有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
其他費用是指為保持保管物原狀,使其免遭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重新包裝、防火、防腐、防鏽等費用。在有償合同中,寄存人需支付保管費及其他費用;無償合同的寄存人無支付保管費的義務,但支付其他費用是其義務。其他費用的數額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支出計算。應注意的是其他費用必須是保管行為所必需的並且由保管人支出的費用。如果其他費用的支出超出了保管所需或屬不必要支出,應適用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有關規定。
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按約定的數額、期限、地點、方式向保管人支付報酬,若保管中還發生了與保管有關的支出,保管人亦應支付。
(二)告知的義務
當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寄存人應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所謂保管物有瑕疵,是指該物自身存在破壞性缺陷;需要采取特殊保護措施,是指保管物為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有腐蝕性等特征。若寄存上述物品時,寄存人應在保管合同成立時,向保管人說明該物有瑕疵或需采取特殊保護措施,並提供該物品性質的技術資料及妥善保管的注意事項等資料。因這些物品若未采取相應保護措施,會不同程度造成保管物的損失或危害周圍環境、人身及財產的安全。當寄存此類物品時,除告知保管人外,還應在合同中載明並在外包裝上以文字或圖形表示,如易燃、易爆、有毒等標誌。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的,應告知保管人或在保管憑證中載明,以便使保管人能夠知曉,盡最大的注意義務,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保證保管物的安全。貨幣為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包括人民幣和外幣;有價證券表明一定的財產權利,包括債券、票據、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其他貴重物品是指價值較大,有特定的使用價值的物品,如攝像機、金銀製品、名畫等。此類物品保管時風險性較大,一旦毀損滅失,會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寄存人應向保管人聲明,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如將這類物品存人保險櫃或其他保管設施安全性好的場所,並且對保管的具體人員嚴格審查,以免造成意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