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為有償,可以促使保管人更盡心地履行義務,妥善保管物品,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在交易活動中,保管合同有償,有利於交易安全並減少糾紛發生。保管合同為無償,體現當事人之間互相協作、互相幫助的良好風尚,是否願意無償提供幫助,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第三,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保管合同屬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通過這種服務行為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區別於轉移財產所有權與完成工作的合同,前者的標的為物和物上之權利,如買賣合同、能源供應合同;後者的標的為特定的工作成果,如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
保管物是保管合同的對象,寄存人隻暫時交付保管物品的占有,不轉移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因此保管人不得處分、使用或加工、改良保管物。這也是保管合同與借用、租賃合同的區別。
第四,保管物應具有易於保管的性質。保管物隻要具備可以保管的性質,不論其為動產或不動產、特定物或種類物。這也是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的區別之一。
保管期限屆滿,保管人有返還保管物的義務,因此保管物就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保管物品為一般的種類物,稱為消費保管合同或可替代物保管合同,其特點是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使用權,返還時隻需向寄存人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五,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自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於保管人時成立,一般無需履行特殊手續,如公證、鑒證登記等。保管合同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合同形式,可口頭或書麵等。
二、保管合同的內容
保管合同內容即合同條款。結合一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保管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保管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保管物的規格、型號及質量說明;保管合同的期限、保管地點及保管方式;保管費用是否支付及支付數額;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及特殊事項,如需要特殊保管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