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技術轉讓合同(3 / 3)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人的義務與責任

受讓人的義務是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並不得向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專利,按約定支付使用費。受讓人未按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技術,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超越約定範圍,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六、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一)概念及含義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轉讓技術秘密所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的書麵協議。

在《技術合同法》中,此種合同稱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所謂非專利技術,按《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包括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按國家科委關於技術轉讓的政策性規定,非專利技術轉讓不僅僅是技術秘密,即使在某些行業、單位已經公開的適用技術,隻要接受方未完全掌握,確實需要,也允許以此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即非專利技術包括了技術秘密和公開適用技術,均可作為此種合同的標的。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幹問題的規定》,確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包含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的技術方案或技術訣竅;處於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有應用價值,即能使所有人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擁有者采取了適當保密措施,並且未曾在沒有約定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提供給他人。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所謂非專利技術是指處於秘密狀態的有實用價值的擁有者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方案或技術訣竅。實際上認為非專利技術不包括公開適用技術。最高法院的這一規定雖與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科委關於技術轉讓的政策性規定不盡相同,但卻有一定的道理。公開適用技術,既然是通過公開渠道可以取得的技術,何須再花錢購買,如果說無法掌握,不會使用,那涉及的隻是技術服務,而非技術轉讓。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統一合同法將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規定為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就使得這種合同的稱謂更為科學、準確。

(二)讓與人的義務與責任

讓與人的義務: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保證其為技術秘密的合法擁有者,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目標。讓與人未按約定轉讓技術秘密,應當返還部分或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該項技術秘密,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按照約定使用技術秘密,侵犯他人技術權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讓與人承擔責任。可視作讓與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三)受讓人的義務與責任

受讓人的義務:按約定使用技術秘密、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受讓人未按約定支付使用費,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違約金的,應當停止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該技術秘密,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七、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

在技術轉讓中,當事人使用所轉讓的(包括專利技術、技術秘密)的技術,後續改進成果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即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那一方改進即由那一方享有,其他各方無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