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兩個以上承運人的責任
《合同法》第313條規定:“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律的上述規定,明確了單式聯運人責任的承擔。單式聯運是數個承運人基於同一運輸合同,對同一貨物(對象),用同一運輸方式所進行的聯運。數個承運人采用同一運輸方式實行的運送行為,是共同行為,其責任分別為:
(1)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訂立合同的承運人也稱第一承運人,可以是聯運合同承運人各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是最直接的合同當事人,無論貨損是否發生在自己的責任區段,第一承運人都應負責。
(2)為了嚴格各運輸區段的工作,使各區段的承運人切實負擔相應的承運義務。《合同法》規定,發生在某一區段的貨損,由第一承運人與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即發生貨損後,托運人可以要求第一承運人或該區段承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如不能證明貨損發生於某一區段,則所有承運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承運人如果證明損失不是發生在本區段,則該區段承運人負舉證義務。
三、承運人的留置權與提存權
(一)承運人的留置權
《合同法》第315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權,它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貨運合同中承運人行使留置權的條件:(1)是托運人或收貨人不支付運費或其他費用。(2)承運人必須占有相應的運輸貨物。如該貨物已經交付了,則無法行使留置權。但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有排除留置權的條款,則不能行使留置權。(3)單式聯運合同中,最後的承運人享有留置權。
(二)承運人的提存權
《合同法》第316條規定:“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101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提存是債務人將無法清償的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的行為。為了使承運人能及時履行合同,法律賦予承運人將無法交付的貨物交有關部門保存,從而消滅與收貨人、托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承運人提存的事由有二:(1)收貨人不明。(2)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貨。如果貨物不宜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承運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並從價款中扣除運費、保險費及其它運輸費用後,將剩餘價款提交給有接受權的人。
四、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時運費的處理
《合同法》第314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運輸合同中,運費的收取,以完成運輸義務為條件,當運輸過程中出現了不可抗力導致貨物滅失,承運人雖因免責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卻未在事實上完成運輸義務,所以不應收取運費。對托運人來講,貨物的滅失、損失已經比運費大,這時如還讓其支付運費,有如雪上加霜,在法律上顯失公平。因此,未支付的運費不再支付;已支付的運費,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