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攬合同與相關合同的區別
(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
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支付價款,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至買受人。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因此兩類合同有相似之處,但二者仍有許多不同之處:
(1)買賣合同的標的是物,一般為有體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不包括無體物。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隻能是特定物,是為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之物或在市場上難以買到的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在市場上易於購買,即市場上流通的一般商品。
(3)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在加工過程中,允許定作方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情況下對承攬人的工作監督、檢查,買賣合同的買受人隻有權請求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交付標的物,無權過問對方的生產經營過程及標的物的取得情況。
(二)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
這兩類合同以廣義而言均屬承攬合同,其共同特征都是完成一定工作,由承攬方或承包方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的合同。但是二者仍有一定的區別:
(1)承攬合同的標的為動產及腦力勞動成果,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為不動產,屬建設工程,如廠房、道路、橋梁、隧道等,不能為動產。但是民用房屋的建設,用戶與建築隊簽訂的合同屬承攬合同,不是建設工程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計劃性特征。建設工程項目由於耗資大、時間長,關係到國計民生,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的投資規模、投資方向、工程位置、布局安排等納入基本建設規劃,受國家計劃的約束,由此當事人不得簽訂計劃外的建設工程合同。承攬合同則不具有國家計劃性特征,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成立合同。
(3)承攬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在形式上,可口頭也可以書麵,一般也無需履行特殊手續,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嚴格的程序性,並且為要式合同,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批準手續,采用書麵形式才能成立。
(三)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
這兩類合同的共同點是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區別是:
(1)雇傭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並根據所完成工作的數量和質量取得報酬;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工作成果,並根據工作成果取得報酬,若無工作成果的交付,即使付出了勞務,仍無權取得報酬。
(2)雇傭合同完成工作的一方當事人一般在對方的組織管理下工作,承攬合同的承攬方一般是獨立自主地完成工作。
(3)雇傭合同中受雇者在勞動中不承擔風險責任,承攬合同的承攬方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交付工作成果之前,自己承擔風險責任。
(四)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與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一定事務相似,兩者的區別在於:
(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一定事務的,自己不承擔完成工作的風險;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則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務完成工作,並在工作中自己承擔風險。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工作,一般要涉及第三人;承攬人完成定作人的工作,一般不涉及第三人。
(3)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承攬合同則為有償合同,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定作人須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