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承攬合同概述(2 / 3)

承攬合同也可設立定金擔保方式,定作方可以在合同成立時向承攬方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價款的20%。設立定金擔保對於承攬人自備原材料為定作人加工物品的合同最為適用,因為此時不適用留置擔保方式,為保護承攬人利益,可采用定金擔保方式。

應該注意的是,留置擔保比定金擔保更可靠,更安全。

二、承攬合同的種類

承攬合同的應用範圍極為廣泛,從自然人的日常生活到經濟領域的方方麵麵,都經常運用承攬合同。常用的承攬合同有以下幾類:

(一)加工合同

它是指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動力或智力按定作方的要求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定作方接受該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這裏的報酬也稱為加工費。如承攬人用定作人提供的衣料製成服裝,承攬人用定作人提供的鋼材製作機器配件,承攬人用定作人提供的半成品,製作成成品。

加工合同的主要特點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因此亦稱“來料加工”合同。

(二)定作合同

它是指承攬方用自己的物料,按照定作方的要求製成成品或半成品,定作方接受該工作成果並支付材料費及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的主要特點是定作方不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由承攬方自備物料,定作方僅提供圖紙或樣品(即定作方的要求)。接受工作成果時須支付材料價款及加工費。因此亦稱“來圖加工”或“來樣加工”合同。如承攬方自備衣料按定作方提供的樣品或指定的尺寸大小、數量、式樣製作成成衣。

定作合同與加工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提供原材料及半成品的當事人不同。

(三)修理合同

它是指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理已損壞的物品、設備、交通工具等,使其恢複原有的完好、可使用狀態,定作人支付相應報酬的合同。例如修理汽車、修理機器設備、修理洗衣機等動產。修理合同的主要特點是通過承攬人的修理工作恢複已損壞物品、設備的使用價值和正常功能。修理的物品已經是成品,因此區別於製作成品或半成品的加工合同和定作合同。其次修理合同修理的對象一般僅指動產,不包括不動產的修理,如房屋的維修、裝修,屬承攬合同中的修繕合同。

(四)複製合同

它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製作一個相似成品,定作人予以接受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實際中為防止真品的磨損,消耗及保障真品的安全可複製相同的物品來代替真品,用以展覽、研究等,如藝術品的複製、文物的複製等。

(五)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

它是指承攬方以自己的技術設備、知識和技能,對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品的質量、性能等進行測試、檢驗,並將檢測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交付檢測費用的合同。例如檢測服裝麵料的質地,檢驗化肥的含氮量等。

(六)印刷合同

它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將定作方的文稿打字、印刷成定作人需要的形式,定作人予以接受並支付報酬的協議。有些印刷合同還要履行一定的審查手續才能成立,如印刷注冊商標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七)其他合同

如鑒定合同、翻譯合同、設計合同、建房合同(不同於建設工程合同,特指專供自然人居住的房屋建設)、衝卷擴印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