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轉租是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法轉租時,當事人之間發生如下法律後果:(1)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係不因轉租而受影響,承租人並應就因次承租人應負責的事由所產生的損害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2)承租人為轉租人,其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係與一般租賃關係並無區別。(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但次承租人得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出租人也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轉租人得以行使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債的第三人履行問題。(4)轉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賃權為基礎的,在承租人的租賃權因合同終止等原因消滅時,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張租賃權。如果次承租人因此不能得到租賃權而受有損害時,次承租人隻能向轉租人請求賠償。
不合法轉租是指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不合法轉租發生如下法律後果:(1)就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關係而言,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可以有效,轉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為使用收益權利的義務,因轉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次承租人得向轉租人請求損害賠償。(2)就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係而言,承租人轉租為嚴重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得請求損害賠償。(3)就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係而言,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終止租賃關係時,出租人自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五)及時通知出租人的義務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應及時通知出租人的情況時,承租人有義務及時通知。如《合同法》第228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承租人通知義務的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應為通知的事項出現
它具體包括:(1)租賃物有修理、防危害之必要。租賃物出現了品質瑕疵或不修理就會損害承租人或第三人利益的,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2)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時,包括所有權或使用權。(3)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通知的事項。如租賃物因不可抗力損壞滅失或第三人的侵害受損等。
2.須為出租人不知的事項
在出現承租人應為通知的事項時,隻有在出租人不知該事項的情形下,承租人才負通知義務。若出租人對其已知,則承租人不負通知義務。出租人是否已知,應由承租人負舉證責任。
承租人的通知義務是由其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派生的義務。如承租人怠於通知,則為對其義務的違反,應負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為出租人因承租人怠於通知致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的損害。並且,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承租人是否怠於通知,應由出租人負舉證責任。
(六)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合同法》第235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租賃關係終止的原因多種多樣。雖一般因租賃期限屆滿而終止,但也可因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及其他原因而終止。在租賃關係終止時,隻要租賃物存在,承租人就應返還租賃物;隻有租賃物不存在了,承租人才不負返還義務。如租賃物是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滅失的,承租人不負返還義務;若租賃物是係承租人的原因滅失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承擔租賃物返還義務,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及時返還。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及時將租賃物返還於出租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及時返還的,應負違約責任。承租人不僅應支付逾期返還期間租賃物的租金,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還應承擔租賃物於逾期返還期間意外滅失的風險。
(2)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租賃合同的目的,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為內容,在承租人依約定的方法或根據租賃物的性質所確定的方法使用收益租賃物的過程中,難免會使租賃物發生變更或者損耗,此時若再要求返還原來狀態的原物,顯然有悖於現實與公平。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建、改裝或者增加附著物的,在返還租賃物時,應予以拆除,恢複租賃物的原狀。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不予拆除,因此而使租賃物價值增加的部分,可主張返還。承租人的上述行為經出租人同意的,可不恢複租賃物的原狀,轉而請求有益費用的返還。
(4)承租人在返還租賃物時,就其對租賃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可主張返還。所謂必要費用是指為維修租賃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如房屋的維修費用、修補汽車輪胎的費用、更換機器零件的費用等。這些應由出租人承擔的費用,而由承租人已經支出了,出租人負有償還的義務。當事人就此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5)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未返還租賃物,出租人也未提出異議,可依事實行為推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繼續對該租賃物為使用收益,應視為雙方確立了新的租賃合同關係,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