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2 / 2)

(四)按期返還借款義務

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的償還性特征,依約返還借款本金。如借款合同對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206條規定,首先進行規則補缺,如仍不能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

借款合同無論有償與無償,借款人均須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本金,這是信貸的償還性特征所決定的,隻有這樣,信貸資金才能周而複始,源源不斷地進行流通,“為有源頭活水來”正此之謂也。借款人也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借款展期,是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後繼續延長合同期限的行為,也稱借款合同的延期履行。借款展期,經貸款方同意後,屬於雙方對合同期限的重新協議。借款人發出展期要約,應在借款合同還款期屆滿之前提出,貸款人有權決定是否承諾。借款人的展期要約還涉及原定利息的相應變化,因之也須對利息重新協商。雙方對期限、利息重新約定後,簽訂一個新的借款合同。相對於原合同,除期限、利率變更外,其他方麵未發生變化。

(五)按約定日期、數額取得借款的權利

二、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依約提供款項的義務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照全麵履行原則,依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貸款,以保證借款人按期足額使用貸款,實現簽訂合同的目的,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方式為支付賠償金。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及可期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的權利

按照《合同法》第202條之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這是貸款人權利的重要體現,借款人應依約向貸款人提供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資料,供貸款人了解、檢查、監督借款人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實現利潤等,以保證合同的適當、全麵履行,保證信貸資金的合理使用和按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