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國際結算業務的審計(2 / 3)

(6)業務檔案管理製度是否合規,托收項下的即期、遠期、已收、待收卷是否按編號順序分開存放,便於查找。

進口貿易結算業務的審計,可根據進口貿易結算業務的程序從進口開證、國外來單、對國外付款和業務檔案管理四個方麵進行審計。

(三)進口開證的審計

(1)申請開立進口信用證者,是否都有委托銀行開出信用證的申請書和有關部門的批件或進口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文件,並落實外彙來源。對外開立信用證,除按規定可以免收保證金的單位以外,對其他單位開證是否根據不同的外彙來源,按規定的比例收取開證保證金。

(2)信用證條款的審計。開立信用證的條款是否完整、明確,各條款之間是否一致。信用證支付條款的掌握是否符合規定:即期信用證是否原則上堅持以單到開證行付款條款開立;遠期信用證是否堅持以我行或買方為付款人,不開立以代理行為付款人的遠期信用證。信用證通知行的選擇和對通知行的信用證分配比例是否嚴格按規定的比例分配執行;並定期進行核對,及時調整。如遇國外要求開立轉讓信用證等的特殊情況,是否嚴格執行我國的對外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開往國外的信用證是否經有權簽字人員甲、乙兩人雙簽,並根據金額大小按規定經不同級別的有權人簽字。信用證的修改是否都是以申請人的書麵申請為依據。信用證增加金額的修改手續是否和申請開證手續相同。

(四)國外來單處理情況的審計

(1)收到國外來單是否按規定的接單手續處理,如將每份單據的麵函和所附單據一一進行核對,然後分別按信用證、代收、保函和不同貸款項下對來單的要求進行整理、編號、登記以便簽收、查考。對帶有指定國外銀行(或帶有限製議付條款)進行付款、承兌、議付和承擔延期付款責任者,是否堅持通過指定銀行辦理。有關副本單據和補充單據是否能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及時整理、核對、批注清楚,送交進口商處理。

(2)來單付款AB通知書的製作是否嚴格按照國外單據麵函指示分別按信用證、代收、保函和各種貸款項下的具體規定而製作;製作的每份AB通知書是否準確、整齊、無塗改,付款路線是否正確;是否經專人複核後及時配上全套單據送交進口商處理。

(3)收到單據是否在一個工作日內製作AB通知書,如屬信用證項下來單是否能按信用證的條款要求,經初審、配單後交給進口商,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對外付款。

(4)櫃台交單是否指定專人接單,並當麵清點單據份數,簽收回執。如係信用證項下來單是否索要信用證正本進行核對和批銷來單金額,是否加簽收章後當麵退還。處理拒付單據是否做到及時、仔細,拒付後,在未征得對方銀行答複意見之前是否將全套單據保管好,以備國外進口商要求退單。

(5)代收項下來單是否堅持讓進口商來行贖單;在處理上是否做到製作AB通知書及時,登記內容清楚、完整,並在規定的工作日內通知公司。對外付款的外彙性質是否明確,來源是否可靠,是否按規定收取跟單代收費用。

(五)對國外付款的審計

(1)信用證項下的每筆來單,在單證相符、單單一致的條件下是否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對外付款。付款時承付單上公司的名稱與銀行原打在AB上的公司名稱是否一致,公司承付單上標明的AB號與銀行AB卷留底上的號碼是否一致,承付金額與來單金額有無差異。付款後在AB留底上是否有付款日期章、簽字和付款電留底,作為已對外付款的證明。

(2)有關付款方式、付款路線的選擇是否既符合國外來單麵函要求,又符合信用證條款及我國對外政策和貿易上的規定。對外付款的頭寸報表是否能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資金管理部門,是否與轉賬傳票、發出函電相一致。補付尾款是否按公司委托和我方有關業務規定及時處理,在處理過程中是否詳細做好記錄、收集整理好有關材料,保證業務檔卷清楚、完整。

(3)有關拒付的辦理是否嚴肅認真,做到拒付及時,理由充分合理,文字表達確切。如信用證項下拒付是否按規定並參照國際統一慣例,根據拒付理由,將拒付單據與原信用證留底一一核對清楚後,才辦理對外拒付,以維護我國銀行的信譽和利益。

(4)遠期承兌彙票是否嚴格根據信用證的規定來進行承兌,承兌函上標明的到期付款路線是否與來單行麵函要求一致。

(5)涉及對外付款的函電、憑證等,是否經過複核並根據不同金額經有權簽字人員簽字。有關付款查詢、查複是否抓緊處理,有無拖延不複的現象。

(6)檢查信用證、代收項下過期應付未付的情況、筆數、金額及形成的主要原因。看其對信用證項下過期未對外付款的單據和進口商未及時來行贖單的代收單據是否建立了嚴格的管理製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專卷保管。是否按製度規定進行定期催辦清查,對代收單據自發出通知三個月後,如仍未得到委托行處理單據的指示,是否主動退單,有無因不處理或拖延處理而導致經濟損失的發生。

(六)業務檔案管理的審計

(1)業務檔案是否齊全,管理是否嚴格,是否做到一事一檔,按號排列。業務檔案中的AB留底、國外麵函、彙票、付款情況留底以及查詢、查複的國內外來往函電是否齊全。

(2)已辦卷、待辦卷、拒付卷、即期卷、遠期承兌卷、查詢催辦卷、特殊業務卷等是否做到分類存放,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每個已辦付款AB卷裏是否均看來單麵函、彙票、承付通知單和對外付款函電通知留底等件。並已按AB或信用證順序號排列,如有缺號是否都已標明清楚。

(3)對國內外來往函電的查詢是否有嚴格審核製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及時處理,了結之後是否按業務性質分別歸入有關檔案。

二、國際非貿易結算業務的審計

國際非貿易結算主要是指非貿易外彙光票托收業務。盡管不附有商業票據,亦與貨運無關,但托收的票據都是獨立的債權憑證。對該業務的審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

(一)對臨櫃操作的審計

(1)托收申請書內容是否完整、清楚、明了,委托人簽字、經辦章及銀行業務章是否簽蓋齊全,是否認真驗證委托人或代辦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2)票據受益人經背書轉讓給其他收款人時,是否在符合票據流通和有關外彙管理規定及銀行結算製度的條件下給予辦理。

(3)收進托收票據時是否及時在正麵蓋劃線章,在背麵蓋銀行確認背書章(與代收行有專門協議者另定)。

(4)解付款項時,是否認真驗證取款人的有關證件,是否查實收妥頭寸。對采取立即貸記方式的光票托收業務,是否在退票期過後再解付。以不同貨幣解付款項時,牌價使用是否正確。

(5)托收款項是否執行了必須付給原委托人的規定。對需將托收款轉給或彙給其他人的,是否在原委托人收妥款後,再到有關的轉賬、彙款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