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中間業務的種類、內容繁多,本節主要討論信托業務、租賃業務和其他代理業務等業務內容的審計。
一、信托業務的審計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它一般涉及三方麵當事人,即授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於人的受托人和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由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範圍,占有、管理和使用信托財產,並處分其收益。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開展部分財產信托業務和其他信托業務。
對信托業務的審計,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麵進行:
(一)信托存款業務審計
信托存款是指在特定的資金來源範圍內,由金融信托機構辦理的存款。對信托存款業務的審計主要從信托存款的範圍和業務處理兩個方麵進行。
1.審查吸收的信托存款的範圍
根據有關規定,金融信托機構吸收的存款應為財政部門委托投資或貸款的信托資金;企業主管部門委托投資或貸款的信托資金;勞動保險機構的勞保基金;科研單位的科研基金以及各種學會、基金會的基金。
2.審查業務處理的合規性
信托存款的資金來源、期限及利率檔次均由人民銀行規定。因而應注意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規範信托業務行為。包括審查金融信托機構是否與存戶簽訂了“信托存款協議書”,並按協議書的規定開戶和存入款項;信托存款的計息利率是否執行了國家政策;向客戶計付的收益金和計收的手續費是否正確、合理和及時;信托存款準備金是否及時繳存中央銀行等。
(二)信托貸款業務的審計
信托貸款是金融信托機構運用吸收的信托存款、自有資金和籌集的其他資金發放的貸款。對信托貸款業務的審計應從貸款條件的合規性和業務的合規性兩個方麵進行。
1.審查貸款對象與貸款條件的合規性
貨根據現行政策,凡工業、商業、交通、物資、建築、外貿行業的企業、服務性企業、科研單位、三資企業以及鄉鎮企業等,如確有急需且用途合理、符合國家規定的產業政策的,均可申請信托貸款,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內部管理製度和財會製度健全,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和具有一定的承擔經營風險的能力,生產經營正常,具備足夠的還款能力,在銀行開立有賬戶且具有合法的經營手段。
2.審查貸款業務的合規性
信托貸款可以用於固定資產貸款,亦可用於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貸款的必須是經有權部門正式批準,並已納入當年技術改造或基本建設計劃;必須是經過了詳細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可行性報告已經專業管理部門批準,其投資概算準確,未留缺口;必須是已完成了初步設計,有了科學的建設施工方案,並據以製定合理的建設進度計劃和用款計劃;必須具備必要的建設條件和落實了配套資金;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較高的經濟效益等。用做流動資金貸款的,一般用於解決企業在購買原材料以及商品進貨中流動資金的不足,隻有經審查確認還款資金來源可靠,各項供銷合同齊全,並具有法律效力,且擔保落實了,才可以放款。
另外,要注意信托貸款也必須按規定計提呆賬準備金。
(三)委托投資業務的審計
委托投資是委托人將資金事先存入金融信托機構作為委托投資基金,委托金融信托機構向其指定的聯營或投資單位進行投資,並對投資使用情況、投資單位的經營狀況及利潤分配等進行管理和監督的一種金融信托業務。
對委托投資業務的審計,主要審查是否有合法的委托投資協議;是否按協議及時撥付投資基金;是否按協定的期限投出資金;投資的核算是否正確;收費是否及時和合理;審查委托投資的委托人是否為企業或企業的主管、財政部門;委托投資的資金來源是否為可以自由支配的可以較長時間使用的資金;委托投資的對象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計劃管理的規定,有無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批並取得有權單位批準的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文件;審查信托機構是否已代委托人對投資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和合理性等進行全麵而充分的論證和評價;評價的結論是否體現出既從宏觀角度符合國民經濟的整體需要,又從微觀經濟效益的角度分析其投資是否合理可行等。
二、租賃業務的審計
租賃是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的一種借貸關係。它是由財產的所有者(即出租人)按契約規定,將財產租給使用者(即承租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並按期獲取租金的一種特定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對財產保有所有權,承租人在一定時期內享有使用權。
對於商業銀行來講,租賃是一種資金運用業務。它是由商業銀行出資,購買一定的商品租借給承租人,然後通過租金收回資金。銀行業進入租賃市場,改變了租賃麵貌,為銀行資金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分散了商業銀行投資的風險,加強了商業銀行的服務功能,同時又為生產企業設備更新提供了一條投資小、見效快的捷徑。但由於評價一筆租賃業務,要涉及利率、稅率、折舊、設備使用年限、殘值估價等方麵複雜的計算問題,因此,隻有較大的商業銀行才有經濟實力經營這項業務。
租賃業務有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之分,其審計也從這兩個方麵介紹。
(一)融資性租賃業務的審計
融資性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或資本租賃,它是指出租人以融資的方式為其他企業購買設備,並將所購設備租給企業使用,收取租金以補償其設備成本、融資利息、經營費用、稅款並獲得一定的利潤的一種業務活動。對融資性租賃業務的審計,應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