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支付結算業務審計(3 / 3)

2.審查辦理托收承付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1)審查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單位是否為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或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製工業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集體其他企業及個人不能辦托收。

(2)審查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是否為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那些代銷、賒銷或寄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審查是否具有合法的購銷合同,且合同上是否規定了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清結貨款。

(4)審查收、付款雙方單位是否重合同講信用。如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銀行應暫停其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如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則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5)審查收款人辦理托收,是否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或郵局包裹回執)。如沒有發運單證的,則應注意審查是否為內貿、外貿係統內的商品調撥,自行發送或提貨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強的商品以及電、石油、天然氣等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或線路、管道運輸或傳送的,可憑付款人確已收到商品的證明(糧食部門憑提貨單及發貨明細表)可辦理托收;鐵道部門的材料廠向鐵道係統供應專用器材,可憑其簽發注明車輛號碼和發運日期的證明辦理托收;軍隊使用軍列整車裝運物資的,可憑注明車輛號碼、發運日期的票據辦理托收;軍用倉庫對軍內發貨的,可憑總後勤部簽發的提貨單副本辦理(各大軍區、省軍區也可比照辦理);收款人承造或對船舶、鍋爐和大型機器進行修理的,生產周期長,合同規定按工程進度分次結算的,可憑工程進度完工證明書辦理托收;付款人購進商品後,又在收款人所在地轉廠加工、配套的,可憑付款人和承擔加工、配套單位的書麵證明辦理托收;合同規定商品由收款人暫時代為保管的,可憑寄存證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證明辦理托收;使用鐵路集裝箱或將零擔湊整車發運商品的,由於鐵路部門隻簽發一張轉運單,可以憑持有發運證件的單位出具的證明;外貿部門進口商品,可憑國外發來的賬單、進口公司開出的結算賬單辦理托收。

(6)審查是否符合金額起點為1萬元的規定,低於1萬元的應采用其他結算方式清結債權債務。

3.審查托收承付結算業務操作是否合規

對異地托收承付結算的業務操作的審查,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審查托收憑證是否及時發出,有無積壓、延誤的問題,對超過正常往返郵程尚未劃回的托收款項是否進行查詢等。

(2)審查付款單位開戶行是否按規定的時間劃款,有無因本身的資金困難而推遲劃款的問題。如付款人要求提前付款和多付款的,是否及時按規定辦理。

(3)審查付款單位開戶行,對延期付款的托收承付款項是否按規定的方法和規定比例(每天萬分之五)計付賠償金,有無從地方本位主義出發不計或少計賠償金的問題。賠償金的扣付列在企業銷貨收入扣款順序的首位。如付款的賬戶餘額不足全額支付時,賠償金應排在工資之前,並對付款人的賬戶采取“隻收不付”的控製辦法,待一次足額扣付賠償金後,才準予辦理其他款項的支付。因此而產生的經濟後果,由付款人自行負責。

(4)審查受理拒絕付款是否合規。拒絕付款的必須是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未訂明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購銷合同的款項,或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或為未按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或為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或為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的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但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或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或為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誤的款項。

開戶銀行必須認真審查付款單位提出的拒付理由,並查驗合同。對於付款人提出拒付手續不全、依據不足、理由不符合規定以及超過承付期拒付和應當部分拒付而提出全部拒付的,銀行不得受理,而應實行強製扣款,並對付款單位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但應注意,軍品的拒付,銀行不審查拒付理由。

(5)審查付款單位開戶行是否及時將延期付款和拒付的情況通知收款人開戶銀行。付款人開戶銀行對執行合同規定不堅決、三次拖欠貨款的付款人,應當通知收款人開戶銀行轉告收款人,停止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如果收款人不聽勸告,繼續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開戶行對發出通知的次日起1個月之後收到的托收憑證,可以拒絕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6)審查銀行應承擔的責任。銀行在辦理托收承付結算中,因本身工作的差錯,發生憑證積壓、丟失、錯寄的應按存(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因違反規定,擅自退回托收憑證;受理了付款人提出的不屬於拒付範圍的拒付;付款人賬戶有款而拖延扣款,以及不扣,少扣賠償金的,付款人開戶行應按結算金額以每天萬分之五的比例替付款人承擔賠償金,並對其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7)審查收款人開戶行對劃回的托收款項是否及時轉入收款人的賬戶,有無截留或挪用的問題。

(三)委托收款結算業務的審計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提供收款證明,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的商業彙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不論是同城還是異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對委托收款結算業務的審計,應主要從委托收款結算的使用條件和業務操作等兩個方麵來進行。

1.審查委托收款結算憑證內容的完整性

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審計時,主要審查委托收款結算憑證各項記載事項的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有無偽造、變造和塗改委托收款結算憑證的情況等。

2.審查辦理委托收款結算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委托收款結算原規定適用於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個體經濟戶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及其他收款項的結算。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9月26日《關於加強銀行結算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僅憑發票不能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對於同城委托收款的,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之外,僅限於公用事業費用的收取,而且須具有收付款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單位向開戶銀行授權,經開戶銀行同意,並報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一律不得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因此,應審查單位辦理委托收款的收款依據是否為商業彙票、債券或存單等付款單位的債務證明;有無僅憑發票就為單位辦理委托收款的問題;同城委托收款結算是否僅限於公用事業的收費,且是否事先簽有經濟合同,是否取得銀行包括人民銀行的同意等。

3.審查委托收款結算業務操作的合規性

包括對收款人開戶行的審查和對付款人開戶行的審查兩個方麵。

(1)對收款人開戶行的審查。主要審查委托收款結算憑證的內容是否合規;以商業彙票為收款依據的是否注意按規定加蓋“承兌彙票”戳記;委托收款的憑證是否及時寄發,有無積壓、錯寄、漏寄的問題;收款人是否在銀行開立有賬戶,收到付款單位開戶行劃來的款項是否及時進入收款單位賬戶(注意核對報單日期與入賬日期);有無延壓、截留、挪用或故意轉入其他賬戶的;辦理的委托收款是否實行了登記考核;對未劃回的委托收款是否經常進行檢查,找出原因,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反映和采取措施解決等。

(2)對付款人開戶行的審查。應審查付款人開戶行是否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款項是否及時劃轉收款人開戶行;對確實無款支付的是否按規定要求按期退還憑證;對逾期不退回憑證的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罰,並暫停付款人對外辦理業務直至追回憑證;對收款依據為商業承兌彙票又不足付款或無款的,是否按規定對其進行處罰等。

(四)國內信用證結算業務的審計

所謂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付款承諾。換句話講,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銀行(即開證行)依照客戶(即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即受益人)付款或者授權另一家銀行(即議付行)進行議付(即融通資金)。信用證有國內信用證和國際信用證之分。國內信用證結算是指適用於國內貿易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的信用證結算。我國的國內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結算操作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申請、開證、通知、議付和付款等基本程序和步驟。因此,對國內信用證結算業務的審計,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來進行:

1.申請人申請開證的審查

主要審查買方是否根據與賣方簽訂的購銷合同,向其開戶行申請開證,並提交開證申請書和開證申請人承諾書等文件。

2.開證行開證的審查

主要審查開證行經審查決定受理開證申請人的申請時,是否向開證申請人收取不低於開證金額的20%的保證金,並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抵押、質押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辦理開證後,是否分別信開或電開信用證通知賣方所在地通知行將信用證通知賣方。

與此同時,還要審查信用證基本條款的完整性,其主要內容包括:開證行名稱及地址。開證日期。信用證編號。不可撤銷、不可轉讓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為有權收取信用證款項的人,一般為購銷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稱。通知行為受開證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證有效期限及有效地點。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信用證的有效地點為信用證指定的單據提交地點,即議付行或開證行所在地。交單期。交單期為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所注明的貨物裝運後必須交單的特定日期。未規定該期限,銀行不接受遲於裝運日後15天提交的單據。信用證金額。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議付。延期付款信用證的付款期限為貨物發運日後定期付款,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議付信用證應在此條款中指定受益人的開戶行為議付行並授權其議付。運輸條款:運輸方式;貨物裝運地和目的地;貨物是否分批裝運和轉運,未作規定的,視為允許貨物分批裝運和轉運;貨物最遲裝運期,未規定此期限的,信用證有效期視為最遲裝運期。貨物描述,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單據條款。必須注明據以付款或議付的單據,至少包括發票、運輸單據或貨物收據。其他條款。開證行保證文句等。

3.通知行通知的審查

主要審查通知行收到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後,是否在收到的次日起3個營業日內作出處理,並認真核驗開證行簽章的真偽、密押是否正確等表麵真實性。若無誤,是否填製信用證通知書或信用證修改通知書,連同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交受益人(賣方)。

4.議付行議付的審查

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後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僅限於延期付款信用證。對議付的審查,主要審查議付行是否為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受益人收到信用證,經與簽訂的購銷合同核對,按照信用證的要求發貨,取得各項單據後,可以向其開戶行提示單據、遠期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並填製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和議付憑證,請求議付,即融通資金);議付行按照規定審查議付後,是否向開證行寄交單據索償資金;議付行索償資金不獲付款的,是否對受益人行使了追索權。同時還要審查銀行是否對即期信用證進行了議付。

5.開證行付款的審查

主要審查開證行收到議付行或受益人開戶行寄交的單據,是否按照規定的單據審核標準和時限對單據與信用證從形式上進行了核對,核對無誤後,是否對即期信用證,從開證申請人存款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受益人。對遠期信用證,是否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出到期付款確認通知,並於到期日從開證申請人存款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當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餘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是否仍應按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是否做逾期貸款處理,並對申請人提供的抵押、質押、保函擔保,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索償。

6.結算收費的審查

銀行辦理國內信用證結算業務,還要按規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郵電費、開證手續費、修改手續費、通知手續費、修改通知手續費、議付利息和手續費等。因此,還要對各項收費情況進行審查。

7.國內信用證結算風險及其控製

國內信用證結算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基本類型:

(1)欺詐風險。如偽造、變造信用證,提供虛假提單騙取議付行資金;賣方濫用信用證結算所具有的獨立抽象性和單據交易性,發運與購銷合同約定不同的偽劣商品,甚至采用欺詐手段未發運商品而偽造提單來騙取資金等等。在國際信用證結算中,偽造、變造信用證和偽造提單的欺詐行為屢有發生,對此,在國內信用證結算中應當引起足夠重視。為防範國內信用證結算的欺詐風險,從企業的角度來講,就要求在商品交易活動中應充分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從銀行的角度來講,在議付信用證時,應及時與開證行取得聯係,以確認信用證的真偽。

(2)操作風險。如開證行或議付行審單疏忽或沒有認真履行審查職責,造成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而支付款項或議付;信用證或單據由於郵程延誤、遺失等而造成款項不獲支付或延遲支付等等。有關當事人應當注意此類風險,加強責任心,健全和完善內控製度,盡量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3)支付清算風險。該類風險是指信用證的付款人無理拒付、拖延付款或無力支付信用證款項,以及有關擔保付款的人不履行付款承諾或無款支付等而造成的風險。如有的開證行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無理拒付、拖延支付;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付款時,賬戶無款支付或故意轉移存款等等。為防範此類風險,首先,開證行要認真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資信情況,收取不低於20%的保證金,並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其次,開證行在付款時,開證申請人賬戶無款支付的,要將不足支付的部分轉做逾期貸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索償。再次,開證行必須恪守信用,嚴格履行付款義務,對無理拒付、拖延付款的開證行,要按規定給予處罰,以切實防範支付清算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