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支付結算業務審計(2 / 3)

下麵,將分別就各種票據結算業務的審計進行討論。

(一)銀行彙票結算業務的審計

銀行彙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彙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彙票的付款人。異地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銀行彙票。

對銀行彙票結算業務審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來進行:

1.審查銀行彙票內容的完整性

簽發銀行彙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彙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彙票無效。

審計時,主要審查銀行彙票各項記載事項的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有無偽造、變造和塗改銀行彙票的情況等。

2.審查銀行彙票業務處理手續的合規性

銀行彙票是由申請人先將款項交給銀行,由銀行收妥款項之後再簽好彙票交給申請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或支取現金;而異地銀行付款的惟一依據就是銀行彙票,因而銀行彙票的出票、付款、結清都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因此,應注意審查銀行彙票的出票銀行和代理付款行是否為參加了全國或省轄聯行往來銀行機構;如為非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又需要簽發和代理付款銀行彙票的,是否通過全國聯行往來的行處劃轉;簽發的銀行彙票是否有對價;彙票上記載的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是否清楚、明確;彙票的簽發日期是否大寫;是否按規定使用壓數機或加編密押;需要發跟單電話、電報或憑證的是否及時發出;有無簽發空頭銀行彙票的問題,對簽發空頭銀行彙票的,除要負責追回資金外,還要按墊付的資金處以每天10的罰款;聯行專用章是否按規定加蓋;收款人為個人的,應認真審查收款人的身份證件,經專人複核,確係該收款人的款項,才能辦理支付手續;50萬元以上的銀行彙票是否通過人民銀行轉彙,有無將大額彙票化大為小、化整為零逃避人民銀行監督的現象;代理付款行是否存在隨意拒付、壓票和退票等問題。

3.審查銀行彙票管理的合規性

應審查空白銀行彙票是否設賬登記,並按照“空白重要憑證”的管理規定執行;銀行彙票是否賬實相符等。

(二)商業彙票結算業務的審計

商業彙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銀行開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彙票。商業彙票分為商業承兌彙票和銀行承兌彙票。

對商業彙票結算業務的審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來進行:

1.審查商業彙票內容的完整性

簽發商業彙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彙票”或“銀行承兌彙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彙票無效。

審計時,主要審查商業彙票各項記載事項的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有無偽造、變造和塗改商業彙票的情況等。

2.審查商業彙票業務處理手續的合規性

對商業彙票應注意審查商業彙票的交易雙方是否為在銀行開立有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與付款人是否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係,並具有支付商業彙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是否為用於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是否有合法的購銷合同;是否有對價(即必須有合法的商品交易,以防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延期分次付款的是否為一次簽發若幹張不同到期日的商業彙票,其期限是否在6個月之內;商業彙票的背書轉讓是否合規;粘單與彙票的粘接處是否由第一背書人簽章;承兌彙票的承兌過程和承兌行為是否合規;銀行承兌彙票的承兌銀行是否為參加全國聯行或省轄聯行(限省內範圍使用)的銀行機構,且內部管理完善,製度健全,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承兌資格還須由上級管理行審定;審查銀行承兌彙票有無越權承兌的問題(銀行承兌彙票的承兌權限按各行規定的貸款審批權限執行,且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辦理彙票的承兌);審查有無向本係統未設機構的地區承兌商業彙票;各行承兌的商業彙票的單張的麵額是否控製在中央銀行規定的限額之內;銀行承兌彙票承兌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必要的資信調查和承兌申請人提供的抵押或擔保,承兌手續是否合規;承兌收費(按票麵金額的萬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承兌手續費)是否合理等。

對到期的商業彙票,應審查商業承兌彙票的付款人是否在票據到期前,在開戶行存入足夠的資金,以保證持票人提示付款時能及時將票款付出;不能按期付款的商業承兌彙票是否按票麵金額對付款人處以規定比例(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並及時退回有關單證。應審查銀行承兌彙票申請人是否在票據到期之前將票款交存銀行,未能按期足額交存票款的,是否對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按照罰息利率計收罰息;承兌銀行是否在銀行承兌彙票到期日及時憑票收款並在收到報單後及時將款項劃給持票人(即票據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或貼現銀行);如承兌申請人款項不足,承兌行是否先無條件支付承兌彙票款,然後再根據承兌協議向承兌申請人扣款和收取罰息。對被拒絕付款的商業彙票,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權,但應注意審查持票人是否能提供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未出具的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對在商業彙票到期之前行使追索權的,應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請求索償的金額和費用是否符合規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時,是否已先對其後手(即持票人)清償了債務;再追索的金額和費用是否合規等。

3.審查商業彙票管理的合規性

應審查空白商業彙票是否設賬登記,並按照“空白重要憑證”的管理規定執行;商業彙票是否賬實相符。審查商業彙票是否為中央銀行統一印製的票據憑證。對銀行承兌彙票,還應注意審查是否設賬以表外科目進行記載等。

(三)銀行本票結算業務的審計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銀行本票和定額銀行本票兩種,由申請人選擇使用。

對銀行本票結算業務的審計,應從本票內容的完整性和本票業務的合規性兩個方麵來進行。

1.審查銀行本票內容的完整性

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審計時,主要審查銀行本票各項記載事項的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有無偽造、變造和塗改銀行本票的情況等。

2.審查銀行本票業務處理手續的合規性

銀行本票可用於支取現金,亦可用於轉賬,因而應注意審查用於取現的銀行本票是否符合現金管理的規定;簽發銀行本票時是否按規定劃去“現金”或“轉賬”字樣,簽發不定額本票是否執行了“先收款、後簽票”的規定。銀行簽發空頭銀行本票的,除要負責追回所墊付的資金之外,還應按墊付的金額對其處以每天10的罰款。由於銀行本票具有見票即付的特點,因而應視同現金進行管理,按現金出納製度的規定管理銀行本票。還應注意審查已付款或客戶未用退回的銀行本票有無塗改或偽造、變造的情況等。

(四)支票結算業務的審計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普通支票和劃線支票等四種,由出票人選擇使用。

對支票結算業務的審計,主要從支票內容的完整性、支票業務處理手續的合規性和支票管理的合規性三個方麵進行。

1.審查支票內容的完整性

支票的出票過程是在銀行之外進行的。銀行受理支票業務的第一步就是要審查、驗證支票的完整性。按照規定,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其為“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的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

審計時,主要審查支票各項記載事項的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有無偽造、變造和塗改支票的情況等。此外,還必須特別注意審核支票的印鑒是否和預留銀行印鑒一致;是否屬於該存款戶使用的支票;該存款戶是否有足夠的存款餘額;是否為掛失支票等。

2.審查支票業務處理手續的合規性

轉賬支票及劃線支票是否堅持了“先記借,後記貸”的規定;現金支票及普通支票的取現是否符合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是否堅持了先記賬後付款的原則;是否堅持了逐筆複核的規定;受理他行的支票是否堅持了“收妥抵用”的原則,有無款未收妥即先支用的問題;支票掛失是否按規定辦理,有無冒領誤付的問題;是否為過期支票或遠期支票等。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印鑒不符的支票以及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除予以退票之外,還應按票麵金額對其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同時,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百分之二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是否根據情節的輕重,同時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簽發支票。

另應注意,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3.審查支票管理的合規性

支票屬於空白重要憑證,一旦流失,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後果。因此,必須加強對支票的管理,設表外科目進行登記,並按“空白重要憑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切實保證賬實相符。

四、其他結算方式的審計

其他結算方式的審計,是指對彙兌結算、托收承付結算、委托收款結算以及國內信用證結算四種結算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鑒證和評價。

(一)彙兌結算業務的審計

彙兌是彙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異地收款人的結算方式。異地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彙兌結算方式。彙兌分為信彙和電彙兩種,由彙款人選擇使用。

對彙兌業務的審計,應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

1.審查彙兌憑證內容的完整性

簽發彙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信彙”或“電彙”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彙款人名稱;彙入地點、彙入行名稱;彙出地點、彙出行名稱;委托日期;彙款人簽章。彙兌憑證上欠缺上列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彙兌憑證記載的彙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彙款人向彙出銀行提交彙兌憑證的當日。

審計時,主要審查彙兌憑證各項記載事項的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有無偽造、變造和塗改彙兌憑證的情況等。

2.審查彙款的真實性

應注意審查辦理彙兌是否為先收妥款項後辦理彙款手續;有無未收妥款項即簽發信彙或電彙回單的問題。對銀行辦理空頭彙款的,除要追回墊付的資金外,還應按墊付的金額對其處以每天10的罰款。

3.審查彙款的及時性

應注意審查信彙憑證是否在當天,最遲在次日上午寄出;電彙是否當天拍發電報;有無延誤積壓的問題;異地跨係統彙款的是否及時轉彙和清算差額等。

4.審查彙款手續的合規性

審查彙出彙入行有無故意延壓、挪用、截留、轉移客戶彙款的現象;彙入行收到彙款憑證後,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查和及時進入指定的賬戶,提取現金的是否符合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不能直接入賬的彙款是否以應解彙款登記簿進行了記錄;對於有疑問或手續不全的彙款是否及時查詢,有無隨意退彙的情況;異地跨係統彙劃款項是否根據銀行機構設置情況分別按照“先橫後直”“先直後橫”或“先直後橫再直”的規定辦理業務;有無係統內轉嫁資金困難的情況;是否執行了大額彙劃款項通過人民銀行轉彙的規定;有無化整為零、化大為小的問題。對於未按規定通過中央銀行辦理大額轉彙或大額彙劃款項化整為零的,應按每筆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5.審查彙款的安全性

審查填製的信、電彙憑證是否按規定加蓋聯行專用章和加編密押;密押和印鑒是否正確和合規;憑證是否通過郵局傳遞,有無輕率地交由客戶代為傳遞的情況;對於有疑問的彙款是否及時進行了查詢等。

(二)托收承付結算業務的審計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結算的收付雙方,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製工業企業。辦理托收承付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同時,收付雙方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對托收承付結算業務的審計,應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

1.審查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內容的完整性

簽發托收承付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及賬號;收款人名稱及賬號;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合同名稱、號碼;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托收承付憑證上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審計時,主要審查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各項記載事項的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有無偽造、變造和塗改托收承付結算憑證的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