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資產負債流動性指標審計(3 / 3)

四、存貸款比率指標的審計

為了保證存款人支付的需要,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用於發放貸款,超過規定比例,即意味商業銀行超負荷經營,這是信貸總量控製的核心指標。該指標分別按人民幣、本外幣合並、外彙三種口徑進行計算。

人民幣、本外幣合並指標計算公式為:

存貸款比率=各項貸款期末餘額/各項存款期末餘額×100%

外彙指標計算公式為:

存貸款比率=各項貸款期末餘額/各項存款期末餘額×100%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75%(其中:外彙各項貸款與外彙各項存款之比不得超過85%)。因此,在對這一指標審計時,首先要調閱資產負債等資料,複算各項貸款期末餘額與各項存款期末餘額,審查是否按規定將各項貸款期末餘額控製在75%以內。如果存貸比例超過75%,說明存在超負荷經營,資產流動性下降,支付能力降低;如果存貸款比例接近75%,說明資金利用率提高,贏利能力強;如果存貸款比例遠遠低於75%,雖然說明資產負債流動性增強,但資金利用率低下,贏利能力較低。

五、拆借資金比率指標的審計

拆借資金比率,分拆入資金比率和拆出資金比率。此項指標僅對人民幣資金考核,其計算公式為:

拆入資金比率=拆入資金期末餘額/各項存款期末餘額×100%

拆出資金比率=拆出資金期末餘額/各項存款期末餘額×100%

拆借是一種融通頭寸資金乃短期資金的市場借貸行為,為防止短資長用,損害金融體係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拆入拆出人民幣資金餘額作出了明確的限製。規定拆入資金餘額與各項存款餘額之比不得超過4%;拆出資金餘額與各項存款餘額之比不得超過8%。因此,對拆借資金比率審查時,要根據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複算拆借資金比率是否控製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率之內,分析是否存在短資長用的現象,即是否有利用拆借資金擴大貸款規模,進而影響資產負債流動性的違規行為。

六、流動性資產對全部存款比率的審計

流動性資產對全部存款比率是反映流動性資金需求與流動性資金供給之間均衡程度的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流動性資產對全部存款比率=流動性資產/全部存款

該比率值越高,反映銀行流動性也越高。由於貸款資產中短期貸款的歸流和其他長期資產的到期歸流可增加流性供給,而存款中可以穩定運用的核心存款部分又減少了流動性需求,故該比率一般保持在30%~45%左右。所以,審計時,首先要調閱資產負債表和信貸業務狀況表,了解中短期貸款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期限結構和到期歸流時間,檢查是否符合確認為流動性資產的條件,數字來源是否真實可靠,計算是否準確無誤,有無人為調整,資產種類和期限結構的情況等。其次,審查該比率實際指標值是否控製在30%~45%左右,它與計劃數據,與曆史數據,與同行平均水平相比較是高是低,以及存在差異的原因等。最後根據被審計金融機構的實際情況,提出提高該比率水平,增強流性的措施建議,或在保持一定流動性水平條件下,降低該比率水平,提高贏利水平的措施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