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計風險評價在金融全麵審計中應用
在金融審計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就是相關風險,風險是決定審計質量和審計效果的關鍵因素,風險也是分配審計資源的先決條件。因此,在金融審計前必須對被審計單位進行風險評價,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考慮以下幾點:
(一)風險評價應該全麵
在對金融企業進行全麵審計時,通常要進行風險評價,評價應該涵蓋金融業務的所有範疇。金融企業運轉通常包括三個機製:決策機製、執行機製、監督反饋機製。在全麵審計時,隻有對決策機製、執行機製和監督反饋機製進行全麵風險評價,才能對風險有根本的把握,可以較準確地確定審計的重點和範圍,提高審計效率。
(二)風險評價不能局限於控製風險
現行的風險評價一般隻注重控製風險評價,實際上固有風險評價也一樣重要。固有風險是指在內部控製缺位情況下,賬戶存在錯誤或漏報的可能性。固有風險一般關注控製環境,如:被審計單位領導者的品行和能力、領導者所遭受的壓力、容易產生錯報的會計報表項目等,同時會計期間內,尤其是臨近會計期末會計指標的異動也為固有風險評價提供線索。因此,在金融全麵審計時,隻有把固有風險和控製風險評價結合起來,才能對金融企業的風險點或薄弱環節有比較完整的認識,有效降低審計風險。
(三)風險評價時應關注製度之外的因素
製度評價是風險評價的最主要內容之一。在製度評價中,不能僅僅關注製度本身,更應該關注製度是否得到有效的執行,既要注意製度的完整性,更要注重製度的有效性,這是符合性測試的要求。對製度進行評價時,應該考慮製度執行者的自身素質和風險意識等因素。如果執行者自身素質較差,對業務風險往往缺乏完整、清晰的認識,風險積累和爆發的概率就比較大。最後由於製度的製定和完善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對製度評價同樣要以動態的眼光來看待,進行測試評價時應考慮到製度本身是否適應現有業務發展的需要。
對被審計單位風險評價結束後,就要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中應該關注檢查風險的控製。檢查風險的控製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抽樣方法與抽樣數量,二是審計人員的判斷。現場檢查時有大量信息需要審計人員進行判斷,因此審計人員對標準的掌握程度和判斷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評價與審計的結果,也就影響檢查的風險。通過確定合理抽樣方法和數量,使檢查風險控製在可以容忍的程度,以提高審計效率;通過提高審計人員的判斷能力,同樣可以有效地降低檢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