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貿易保護主義的產生及表現形式
二次世界大戰後,盡管1948年1月1日生效的GATT已經達成各成員國的關稅壁壘得到極大的削弱,但這並不意味貿易保護主義已經退出曆史舞台,相反,貿易保護主義出現一些新特點,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保護幼稚的工業或新興的弱小的工業不同的是新貿易保護主義還保護陷入結構性危機的產業部門,手段更隱蔽。貿易政策法律化、提倡管理(managed trade)貿易進攻性單邊主義(aggressive unilateralism)、區域主義(regionalism)構成70年代以後的美國為代表的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特征。以“自由貿易但應是公平貿易”(free trade but fair trade)為借口,美國政府對來自其他國家的所謂不公平貿易做出反應,這些進攻性的貿易保護政策采用了法律的形式,通過國內立法將保護措施法律化、製度化,具體體現在美國1974年的貿易法及《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中,其中“301條款”的主旨、要害和實際作用,就在於單方自立“公平與否”的“美式”標準,以單方施加“製裁、實施報複作為恐嚇”或懲罰手段迫使外國開放國內市場。在WTO成立之前,美國國內曾就主權問題進行大辯論,其結果是“301條款”不許改變;事實上,從上世紀80年代起,美國從原先不含糊地支持一個開放的、不歧視的多邊貿易體製轉向支持貿易體製的“雙軌製”(two tracks),即在支持GATT/WTO的同時,與特定國家簽訂區域貿易協定(RTA)。
三、貿易保護主義對反規避製度實施的影響
從曆史上看,自由貿易政策與貿易保護政策總是交替出現的,而大多數時期,貿易保護政策居於主流地位。自WTO成立以來,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貿易保護主義出現了一些新特點。這一時期的貿易保護主義表現為以建立雙邊貿易保護協定和以高額的農業補貼為主要特征。產生這一發展趨勢的主要原因是在WTO規則的約束下,大多數國家都在向自由貿易的方向邁進,但由於現行多邊貿易體製並非無懈可擊,因而保護主義總是千方百計從中尋找“合法”的生存土壤。再者,WTO允許成員方利用其有關協議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反擊遭到的不公平待遇。這就為各國以“公平貿易”為借口實行貿易保護留下了空間。因為WTO規則並不排斥各成員國的經濟自主性。目前,保留本國經濟自主性的要求不僅來自發達國家,而且還來自發展中國家。因此,采取與WTO不直接衝突的各種保護措施,已成為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普遍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