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美兩國銷售稅和增值稅的比較
與美國相比,增值稅在總的稅收收入中是否占有重要的地位?為了使中美兩國具有可比性,表2選取了銷售稅和增值稅占稅收總收入的百分比這一衡量指標來衡量它對稅收總收入的貢獻程度。
表2涵蓋了5個在美國具有代表性的州,平均而言,銷售稅收入占稅收總額的比例為19.3%;在中國,這一比例高達42.6%。此外,美國的銷售稅率的平均水平為6.75%,而中國的增值稅率為17%。這意味著增值稅的稅收負擔要比銷售稅的稅收負擔高兩倍。因此,對於想要進入中國市場的國際互聯網商務營銷商來說,要深入了解我國增值稅在生產經營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三、互聯網商務模式下的增值稅征管現狀分析
1、互聯網商務模式下的增值稅征管問題
在互聯網商務交易中買家能否避免繳納增值稅呢?這取決於是什麼樣的交易、是否涉及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的要求。根據這一方麵,我們將互聯網電子商務的交易分為三類:B2B、B2C和C2C。
(1)“B to B”指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商務模式。即企業(買方)向企業(賣方)購進商品,然後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交易模式。買方已經向賣方支付了進項稅,買方需要向最終消費者征收銷項稅,之後買方隻需把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抵扣後的應納稅總額上繳到稅務機關即可。買方實際上並沒有負擔稅收,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買方支付的進項稅也是一種激勵。因此,“B to B”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
(2)“B to C”指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商務模式。即企業把商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但消費者不會再次出售該商品的交易模式。賣方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向最終消費者收取銷項稅額。由於商品不會被再次出售,所以也不存在稅額抵扣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征收銷項稅並且上繳到稅務機關並沒有受到激勵。因此,“B to C”交易中不應該繳納增值稅。
(3)“C to C”指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商務模式。即一個人將產品銷售給另一個人,賣方並不是注冊企業,也根本不需要向買方收取增值稅。因此,在“C to C”交易中不應該繳納增值稅。
上述三種情況的互聯網商務交易模式的增值稅納稅分析可以歸納為表3。也可能會有其他類型的交易模式,但在多數情況下,納稅人總是試圖去避免繳納增值稅。
表3將三種情況的互聯網商務交易模式放在一起比較,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隻有在“B to B”模式下,納稅人才最有可能會繳納增值稅。因此,想要進入中國市場的國際互聯網商務營銷商必須要意識到能從買方征收到增值稅的可能性。
四、對策建議
本文運用對比分析的方法,對中美兩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概況與稅收環境概況進行了簡要的論述,並對我國互聯網商務模式下的增值稅征管現狀進行了分析,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中國的互聯網電子商務的發展尚處於初期階段。互聯網商務的市場占有率一直呈指數增加,特別是互聯網商務銷售額占整個零售業銷售額的比率也在迅速增加。中國擁有龐大的經濟體和互聯網用戶數量,這標誌著我國擁有巨大的市場潛力,為國際互聯網商務零售商的加入提供了無限的商機。
第二,本文還探討了中國互聯網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中國互聯網交易涉及的增值稅率為17%,而美國的銷售稅率為6.75%。由於稅率的差異,需要重新考慮進入中國市場是否有利於企業自身的發展。中國的互聯網商務市場有著巨大的潛力,但是這條路也存在很多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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