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立人集團崩塌的原因分析
(一)融資渠道單一
銀行為了規避風險,在借貸時會提出信譽保證、資產抵押或提供擔保等約束條件,而中小企業通常規模小、實力弱、風險大,因而從銀行融通的資金有限。在其他融資渠道中,未涉及資本市場的企業能夠方便使用的就是利用留存收益以及民間借貸資金。而對於自成立之初便是經營困難的溫州立人集團而言,民間借貸幾乎是困境中的唯一選擇。另外,緊縮的貨幣政策以及金融壟斷力量的存在,也使得企業的中長期項目被迫轉向民間借貸,進而走向了高利貸性質的“非法集資”。在我國民間金融體係不甚健全的情況下,這條融資渠道給立人集團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二)融資成本過高
自創立以來,立人集團資金鏈雖有三四次瀕臨斷裂,但因為一直對到期的本金利息照付不誤,外界很少知道其真實的資金狀況。穩定的利息,讓大批群眾跟風融入其中,立人集團需要負擔的融資成本也越來越高。據估算,10多年來,立人集團支付的利息累計高達35億元。立人集團3到5分的月息要求其年利潤率達到36%到60%,而絕大多數企業不可能有如此高的盈利,自然也承受不起如此高的資金成本。隨著利息率的不斷提高,當其自身的投資和經營收益無法支付利息時,為填補資金缺口,維持還款聲譽,立人集團采用“拆東牆補西牆”的手段,通過提高融資利率,吸納新的投資者注入資金,再用這些資金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本息,前期投資者獲得巨大的投資回報,再度吸引後期投資者投入。同時,高額的利息費用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集團的中長期項目的資金供應能力。
(三)資本結構不合理
2012年4月17日,浙江泰順縣政府在立人集團債權人代表會議上通報立人集團負債額共計59.587億元,其中民間融資賬麵負債共計50.7520億元,銀行貸款欠賬等三項8.8350億元,應付債權人利息達35億元以上。在立人集團宣布停止支付其融資本息時,董順生對立人集團自我資產評估為59.6億元,但據有關會計事務所初步審計評估,立人集團早已資不抵債。由此可以看出,立人集團其實是長期處於負債經營的狀態,且其資產負債率接近或大於100%,資本結構的不合理對立人集團的債權人而言同樣承受了巨大的風險。
(四)經營方式不當
立人集團的民間借貸資本絕大部分都是三年以內籌資期限的負債,短期資本數量巨大,資本流動性很強。然而,立人集團得以發展的基礎事業——教育業是中長期投資項目,短期內不會很快收到回報,甚至很可能無法獲利;另一方麵,立人集團投資的房地產業,由於投入資金高度密集、資金流動性小、回收期長,使立人集團不可能在短期內獲得充足的資金補給,反而容易因投資失誤導致資金不能按時收回,使企業陷入被動局麵,加劇債息負擔。長期不斷的中長期項目投資與籌集短期資金的矛盾潛在著巨大的運營風險。由此,立人集團陷入了“短融長投”的尷尬境地,不當的經營方式使其多次麵臨流動資金不足、資金鏈斷裂的危險。
(五)外部環境影響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企業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出口受衝擊、生產成本居高不下、生產規模縮小、流動資金不足等方麵。對於存在著巨大融資風險的立人集團,金融危機的到來加速了它的滅亡。一方麵,在大的經濟環境不景氣的背景下,立人集團的“龐氏騙局”難以像以前一樣順利進行;另一方麵,立人集團為了分散風險而進入的房地產和礦業領域,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也相繼崩潰。在2011年,房地產銷售不暢,煤礦也由於節能減排被政府限產,營業收入銳減,立人集團的資金鏈最終斷裂。
五、“立人案”的啟示
“立人案”是立人集團迫於資金壓力,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大量吸收民間借貸,但因其融資金額數目過於龐大,投資收益難以抵債,最終資金鏈斷裂而引起的無法清償本息的民間借貸大案。“立人案”帶給我們的啟示是:中小企業應當更多關注自身的融資行為和經營模式,防範風險,為企業發展的融資需求設置合理的資本結構、選擇符合企業實際的投資項目。X
參考文獻:
1.商意盈,張和平.溫州立人案觸目驚心,債務規模逾45億涉及7千人[J].法製與經濟,2012,(305).
2.楊正蓮.溫州立人:脆弱的借貸[J].中國新聞周刊,2012,(2).
3.李誌軍.次貸危機下基於融資效率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D].湖南:湖南農業大學,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