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購房人可委托售房管理單位集中到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地方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驗收有關產權證件和總後勤部批準售房的文件、軍產住房出售協議書及有關房屋產權的資料。經審查核批後,發給購房人《房屋所有權證》,並注明“軍隊房改售房”,明確允許轉讓的時限和條件。
房屋產權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租賃、抵押等)的登記。房屋產權登記是房地產產權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依法確認房屋所有權的法定形式之一。根據《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產權登記,經市、縣人民政府主管房產所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機關審查、確認產權後,發給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唯一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人憑證管理房產;憑證出售、出租房屋;憑證辦理抵押手續;憑證申請房屋翻建、擴建;憑證申請辦理房屋的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手續;憑證辦理拆遷、安置補償手續。房產權屬登記的實質,就是確認房屋產權使權利人能依此而獲得國家法律的保護。
建立房屋產權登記製度,有利於加強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合法權益,防止和減少房屋產權糾紛,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房屋產權登記一般分為總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其他登記和注銷登記。
1.總登記
總登記也稱為靜態登記,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舉行的一次性的、統一的、全麵的產權登記。它是房屋產權登記中最基本的登記。通過總登記編製成的圖、檔、卡、簿、冊,是所有房屋產權、產籍的基礎資料。在總登記時,不論房產狀況、權屬狀況有無變化,房屋產權人均有義務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也稱之為動態登記,是指在總登記後,所有權發生繼承、買賣、贈與、交換、分割、轉讓等法律行為而涉及房屋所有權人變更時所進行的登記。其目的在於及時掌握所有權的變動以便確定新的所有權人的權利,並修正原有的產籍資料。轉移登記除繼承外,應由權利人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經辦理轉移登記後,原來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應予以注銷,應當發給權利人新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3.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這種登記後,房屋發生了擴建、翻建、新建以及部分拆除等增減情況以及相應的宅基地、院落用地使用範圍的增減所進行的登記。這種登記也是經常性的,目的在於掌握房產的變更情況,及時進行修整、補充房屋產籍資料。經過變更登記後應當把原來房產證更換為新的房產證。
4.其他登記
其他登記主要有以下幾種:
(1)更正登記。更正登記是指登記完畢後,因原申請錯誤或遺漏,由權利人會同必要的利害關係人請求改正,或因工作人員疏忽而造成登記錯誤的,由登記人員提出更正。
(2)遺失登記。凡是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利證遺失而申請補領並進行的登記為遺失登記。這種登記由產權人提出遺失證明及申請,由登記機關代為登報聲明作廢,在一個月內沒有提出異議才可以補發。
(3)新建登記。在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報經城建規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產權登記。這是新建房屋取得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也稱初始登記。《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借土地使用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4)限製登記,即製止產權轉移的登記,包括利害關係人製止以登記人名義的登記和共有房產的管理人轉移產權的預告登記,及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需要暫時凍結當事人房產的囑托登記。登記機關在接到限製登記的信、函以後,應立即查核登記卷宗,符合申請限製登記規定,而且產權尚未轉移給第三人的,應予受理,並在登記簿和卷宗中作出記載,予以限製;如不符合申請限製登記規定或收到預告、囑托時產權已辦妥轉移登記的,應立即將不能受理限製登記的原因函複申請人或人民法庭。
(5)更名登記,即產權發生轉移而更換姓名或單位名稱所進行的登記。這種登記應取得戶籍及法人資格證明申請辦理。
5.注銷登記
注銷登記就是因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消滅事實所進行的登記。
本案中應當注意下列幾個法律問題:
1.關於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本案中涉及兩份房屋買賣合同,一份是程某與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另一份是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這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也就是說這兩份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據此,我們來分別分析這兩份合同的效力。
關於第一份合同。程某與李某雙方在訂立該房屋買賣合同時,都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條件。應當認定程某與李某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同時,在與程某協商提高房屋價格未果後,張某為獲取更多的利益,故意毀約,將房屋一物二賣,並不存在其不知情的事實,所以他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第二份合同。王某在與張某訂立合同時,既不知該房已經出賣,也不存在與張某惡意串通、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王某與張某之間買賣合同應為有效。有人認為,如果與王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那麼程某與李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必然無效。這種看法實際上是混淆了買賣合同的效力與登記行為的效力之間的關係。合同是否有效決定是否產生債權;登記是否有效決定是否產生物權。前者是後者的原因行為。
假如王某為了不讓程某得到該房屋,而教唆出賣人違約,或與張某惡意串通購買該房屋,造成第一個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那麼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應被確認為無效,即使王某已經登記,也應當予以糾正。同時,王某主觀上有侵權的故意或惡意,客觀上實施了濫用交易自由、侵犯程某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假如王某僅僅是知道李某已將房屋出售給原告程某,但是尚未辦理有關手續,交易仍在進行當中,而願意以比程某更高的價格購買該房時,由於王某並不具有致程某損害的故意和目的,其行為也未違反法律和善良風俗,因而不構成對程某的債權侵害,是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競爭和交易自由原則的正當的、合法的交易行為。
2.關於登記的效力問題
通常認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非經登記,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實踐中,不動產權特別是房屋所有權原則上以登記為準。我國法律規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核實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持購買房屋證明信和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手續。從而從法律上強調了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及房屋的改建等都必須辦理登記。同時,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變更、轉讓也應當進行登記。強調不動產登記的效力,並不意味著對未登記的房屋買賣一概宣布無效,而應區分具體情況,保護善意人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和財產秩序的安全。
3.關於本案的處理
本案中兩個房屋買賣合同都有效,但因善意當事人王某已經履行了合法、有效的登記手續,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程某與李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雖已交付部分價款,且轉移占有房屋,但程某仍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由於李某、張某將房屋一物二賣的行為,致使合同不能夠履行。程某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97條的規定解除合同,有權要求李某、張某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程某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張某承擔違約責任。
在房屋辦理登記手續之前,程某還沒有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對房屋進行修繕和裝修而造成的經濟上的風險,是有責任的,應由其自己承擔。
在這起案件中,應當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及時進行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是避免糾紛的重要手段。本案中,尤某自恃已領了房屋所有權證來控製魏某,使魏某遷出;而魏某也試圖利用房屋所有權證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此可見,及時申領房屋所有權證,不僅能夠明確權利,更能夠維護權利。
(2)本案中,祁百鎮房管所未能夠查清尤、魏存在房屋產權糾紛,以及該房管所所長重複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是使得案件複雜化的直接原因。
(3)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縣人民政府注銷尤某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值得商榷。的確,尤某購買鎮工商行政管理所房屋的事實清楚,但尤某若是在當時就按規定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則順理成章、並無不妥。問題是,尤某是在將房屋賣給魏某兩年後反悔,為了要回魏某所占房屋而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的時候,該兩間房屋的所有權確實存有爭議。尤某在申報時掩蓋了向魏某轉賣房屋及發生糾紛這一事實。違反了如實申報自己的房屋權利狀態的義務。因此,縣人民政府注銷尤某房屋所有權證應是正確的。
本案中,應當注意這樣幾個法律問題:
第一,對某縣工商銀行扣留顏某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的認定。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人依法行使其房產權利的合法憑證,並非誰持有房屋所有權證誰就能行使所有者權利。某縣工商銀行無權扣留顏某的房屋所有權證,並且也不能因此使銀行獲得抵押權,銀行的貸款並不會因此在法律上得到保護。銀行的扣留行為,並不能妨礙顏某行使房屋產權,例如將該房屋轉讓、抵押與他人等。
第二,設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自願,並進行登記。
本案中,顏某不願設定房產抵押權,銀行不能強製其抵押。抵押是當事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達成一致後,訂立抵押合同;銀行的單方行為不能夠產生抵押的後果。當事人雙方達成抵押協議後,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顏某收執。並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對顏某而言,抵押房屋不會影響其聲譽,因為抵押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是保障債權實現的重要手段,有助於顏某信用的提高,而不是相反。顏某應當予以考慮、接受。
第三,房管機關拒絕為顏某補發權屬證書是正確的。
顏某的房屋所有權證事實上並未遺失,沒有補發的依據。因此,顏某起訴房管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不能夠成立。法院應當駁回顏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