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房屋權屬登記易產生的糾紛和處理(2 / 3)

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2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

(一)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代為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準予暫緩登記: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屬於違章建築的;

(二)屬於臨時建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4條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麵決定,並送達權利人。

第26條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麵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第27條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30日內核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15日內核準注銷,並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32條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34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定,證書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第36條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房屋權屬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製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沒收其非法印製的房屋權屬證書,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8條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範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第8條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製度。公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第9條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合格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請所有權登記,領取《房屋共有權證》。

第10條公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的,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登記。

第11條辦理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所有權轉移登記和房屋狀況變動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應當提交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證件;

(二)購買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批準買賣的文件;

(三)劃撥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劃撥的有關文件;

(四)贈與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批準文件、贈與合同和公證書;

(五)交換的房屋,應當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雙方簽訂的交換合同。

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第6條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核實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

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7條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

(一)新建、翻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在地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許可證和建築圖紙;

(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

(三)受贈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四)交換的房屋,須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和契證;

(五)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契證;

(六)分家析產、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析產單或分割單和契證;

(七)獲準拆除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批準拆除證件。

證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權不清楚的,暫緩登記,待條件成熟後辦理。

4.《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6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製度。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第12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於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7條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6.《城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辦法》

第13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製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14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15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15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麵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17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7.建設部《關於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若幹規定的通知》

(一)憑證出售公有住房。

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以下簡稱售房單位),必須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尚未登記確權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權不清或有爭議的應當暫緩出售。待確權發證後再行出售,已登記確權尚未發證的,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優先發證,憑證出售。

(二)申請權屬登記。

(1)購房人按規定一次性付清價款的,從付款之日起(以開具發票日期為準)3個月內憑有關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由購房人簽章領證。

(2)購房人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同時提交抵押貸款協議(或合同),並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填注設定他項權利摘要,另發《他項權利證》,交抵押權人存執。

(3)發證與權證注記。

①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經登記核實後,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產別為“私產”,注記:“房改出售的成本價房,總價款:××元。”

②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住房,擁有部分產權。經登記核實後,也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產別為“私產(部分產權)”,注記:“房改出售的標準價房,總價款:××元,售房單位××××,產權比例為××(個人);××(單位)。”

③上述兩款的“總價款”,是指實際售價與購得建築麵積的乘積,不是指按規定折扣後的實際付款額。

④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限定進入市場的時間,以簽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日期推算。

⑤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住房,產權來源為“房改售房”。數人出資購房並要求核發《房屋共有權證》的,經登記核實後,可發給權利人《房屋共有權證》,並根據投資比例,注記每人所占份額。

(4)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的,應采取有效步驟按本規定予以更正與規範。

(三)房改售房的權屬登記發證工作,隻能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任何部門(或單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印製與頒發證明房屋權屬關係、帶有確權性質的任何證書。已經頒發的,由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公告宣布無效;頒發部門(或單位)應立即停止這一行為,限期將已頒發證書收回、銷毀;重新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和領證。

(四)對於住房投資體製改革以來,所建造的各類房屋產權的確認,如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單位補貼房、解困房等,原則上應以建房時所訂立的協議(或合同)中所規定的產權劃分條款為準。產權劃分條款訂立不明確的,應由當事人再行協商,補簽協議予以明確,按補簽協議劃分產權。今後,各類建房協議(或合同)凡涉及產權劃分的,都應明確規定房屋建成後的產權分配。

8.《關於軍隊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軍產住房向軍隊幹部、職工出售,軍隊售房單位應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房改售房的有關政策與購房人簽訂售房協議書。購房人持有關證件在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