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確定的危險品生產、儲存地及靶場等周圍的安全保護區內的土地,凡可以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商公安部門規定土地用途和其他限製條件後,確定土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其使用權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劃撥文件確定;沒有審批、劃撥文件的,按當時規定補辦手續後,原則上按使用現狀確定;過去未明確劃定使用界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土地實際使用情況規定。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確定使用權。重複劃撥或重複征用的土地,原則上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根據最後一次劃撥或征用文件確定使用權。此外,房地產管理部門是直管國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的合法產權代表人。由各地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國有房屋,其所有權和該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地方人民政府,並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進行管理與經營。
上述規定,明顯具有過渡性製度的特征。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隨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製度、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製度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製度日漸完善,並以其符合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運行,將更好的體現出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中,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分類也是一個重要問題。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分類亦有所不同。一般來講,最主要的分類方式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取得與無償取得,以及土地使用權的一級市場取得和二級市場取得等兩種。
在我國,根據土地使用者是否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相應之對價(如土地出讓金),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分為無償取得和有償取得兩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無償取得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取得,一般體現國家對土地資源的強製性配置,具有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取得又被稱為行政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取得,是體現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區和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具有等價交換的特征,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取得又被稱為市場取得。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租賃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在土地所有權的有償取得的諸多方式中,又可以根據轉移土地使用權程度的不同,分為具有債權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租賃等;以及具有某些物權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具有一定股權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如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
根據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市場類別的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可以分為一級土地市場取得和二級土地市場取得兩種。所謂土地使用權的一級市場是指土地使用權由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到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所有權轉移市場,在此市場中實現了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分離,即土地所有者在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取得以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等,均屬土地使用權的一級市場取得。所謂土地使用權的二級市場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轉移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土地使用權的作價投資入股等都是土地使用權的二級市場取得。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是指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依據法律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將土地使用權交還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交還土地使用證,並辦理注銷登記。如果,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依法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後,才可繼續使用該幅土地。
此外,根據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而閑置國有土地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製度,解決了土地公有製前提下,既保持土地資源的公有製性質,從而保證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同時,又滿足了土地資源通過市場進行資源配置的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要求。前者要求土地資源的宏觀統一規劃與管理,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問題上要有統一性和整體性;後者要求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符合等價有償、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律要求。因此,在何種程度上集中、統一,以及在何種程度上主要由市場調節資源配置,都需要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而當前,我國在土地法律製度上不能完全滿足這種要求,製度本身尚存一定的過渡性特征。人們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問題的主要爭議在於有關法律條款的進一步完善與科學表述方麵。
本案中,康南公司曾先後兩次取得位於不同地段的房屋兩處:一是康南公司2000年8月購買,於次年12月交付使用的位於該市科技工業園區遠東大廈四層500平方米的商業用房,經查該房屋所在的遠東大廈是由該市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其土地使用權是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並依法訂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移,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是該幅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同時,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康南公司在購買遠東大廈的房屋時,也取得了該幅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在其與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訂立的購房合同中,就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問題的約定,表現為土地使用費條款。這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也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之一。二是由康南公司占有使用的南海大學的鋪麵房。南海大學是以劃撥方式無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南海大學將其所使用的國有土地改變用途並轉讓房屋所有權時,應依法補交國有土地使用出讓金,經變更相關登記後,方可轉讓。由康南公司占有使用的南海大學的鋪麵房雖未轉讓房屋所有權以及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該校擅自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行為,違背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