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
南海大學是一所以理工科為主的綜合性大學。2000年7月,南海大學與當地康達科技開發公司共同投資興辦康南電子科技開發公司,康達公司出資250萬元,南海大學出資現金120萬元,專利及專有技術折價80萬元,以及部分辦公室設備、資料等共計出資240萬元。公司辦公地點暫設在南海大學電子工程學院綜合教學樓。2000年8月康南公司擬購買位於該市科技工業園區遠東大廈四層500平方米的商業用房,作為公司辦公、經營地,約定2001年10月交付使用。2002年南海大學將其臨街的圍牆拆除,與附近高校共同形成一個規模較大的高科技市場。康南公司以南海大學下屬單位的身份取得臨街商用鋪麵兩間,計120平方米,估價150萬元,由康南公司占有使用。2001年12月,康南公司購買的遠東大廈商用房交付使用。2005年11月,南海大學與康達公司因康南公司經營管理問題發生糾紛,雙方最後協商決定終止合作關係,解散康南公司。雙方在處理康南公司的債權債務時,康達公司認為南海大學所提供的臨街120平方米商用房,係屬南海大學對康南公司的追加投資,應計入清算資產之列。南海大學認為,該房屋雖交康南公司占有使用,但是實際並未收取任何費用,也未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不能改變該房產所有權尚未轉移之事實。因此,該房不應作為公司資產進行清算。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該市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南海大學將120平方米房屋交由康南公司使用,雙方雖對房產價值進行了估價,但未明確約定此房屋為其追加投資,也沒有進行相應的房地產轉讓登記;同時,該房屋若作為南海大學的追加投資,應當依法變更或者補充雙方的合作協議和康南公司的章程,並依法變更工商登記。但經法院調查認定,康南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記均未變更,該房屋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該房係屬康南公司無償使用。法院判決:臨街120平方米鋪麵商用房係屬南海大學所有,不屬於康南公司的資產範圍,應由南海大學依法收回。
《土地管理法》
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製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8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9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5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憲法》
第10條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2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製地集體遷移候補在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29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3.《〈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幹意見〉的通知》國家土地所有權所及範圍: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時未分配給農民、沒有給農民發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麵、荒山、荒地、灘塗等屬於國家所有。
(二)國家建設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三)國有土地經開發利用,其國家土地所有權不變,依法開發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
(四)國有鐵路、公路、電力、通訊、水利工程等設施用地屬於國家所有。
(五)國家征用土地後剩餘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農民集體建製被撤銷或者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之後,歸國家所有。
(六)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將原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出售給全民所有製單位、城市集體所有製單位或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其用地屬於國家所有。
城鎮及市郊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以外的農民集體或個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製止亂占耕地的通知》發布之前,全民所有製單位、城市集體所有製單位或鄉(鎮)、村企事業單位租賃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凡能恢複耕種的,應退還農民集體耕種,所有權仍屬於原農民集體;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築的,由用地單位按占地時的規定,補辦征地手續,土地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