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職工王某在單位調整住房時分得兩室一廳住房一套(麵積50平方米),因小孩需王某父母照看,故王某一直擠住在父母處,單位房子閑置未用,但王某仍按月向單位交納房租(每月60元)。同單位職工張某因無房居住,遂向王某提出每月以200元的房租租用王某的單位公房。王某認為反正現在也未用單位房子,與其讓房子閑置,還不如將其出租給張某,一則可以解決張某的難處,同時還可以為自己增加一些收入。於是雙方訂立了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張某使用房屋一年,由張某按月交納200元租金。在張某預交了第一個月的房租後,張某搬進房屋居住。單位房管科得知後,嚴肅批評了王某及張某的不正確做法,並依法沒收了王某的不當得利。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54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55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第20條公有住房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和租金標準。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第21條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麵租賃協議,明確租賃期限、使用性質和租賃價格,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持租賃協議,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22條承租人必須按期交納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23條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或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範圍的,出租人應當負責修複。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出租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修複。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修複或賠償。
第24條出租經營性房屋的修繕責任,由租賃雙方在協議中議定。
第25條承租人應當愛護並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私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麵協議。
第26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可索賠損失: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第27條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當返還房屋。如需繼續使用,應當在租賃期滿前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前必須收回房屋時,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時要做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
第29條在租賃期內,房屋產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原租賃協議繼續履行。
第30條租賃的公有房屋大修或者改造時,承租人應當配合,在租賃期限內,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後原租賃關係不變。
第46條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租賃、修繕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處、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47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2.《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4條城鎮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騰退並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建築麵積或者使用麵積和裝修標準的現租住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