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浦市房屋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房屋開發公司)經該市原計劃委員會、城鄉建設委員會、土地管理局、建築工程管理處等有關部門批準,在浦壩區開發臨街坐西朝東第4號、第5號兩幢商品住宅樓。各樓的第一、二層為營業用房,第三層以上為住宅套房。胡某等11人分別向房屋開發公司下屬的路橋辦事處申請購買該第4、第5號商品住宅樓的營業房各一套,並按照房屋開發公司預售商品房的有關規定,填寫了《訂購商品房申請登記表》,經所在居委會和路橋土地管理事務所審核,同意胡某等11人申請購買營業房各一套。房屋開發公司的派出機構――路橋辦事處,分別在胡某等11人的《訂購商品房申請登記表》中“公司審定房屋方位層次”一欄,簽署了“同意購買營業房一套”的意見,房屋開發公司分別向胡某等11人收取了訂購營業房預付款各4萬元,並出具了收據。第二年,胡某等11人又分別交付給房屋開發公司建房的施工單位――市政公司工程款各5000元。
在第4、第5號商品住宅樓興建過程中,浦壩區的曾某等部分廠長、經理也填寫了《訂購商品房申請登記表》。此表未交給房屋開發公司,房屋開發公司未向他們收取分文預付款。同年,原計委根據區企業辦公室的書麵報告,指定區企業辦公室將第4、第5號商品住宅樓銷售給曾某等11戶廠長、經理。原市城建委主任、區企業辦副主任及房屋開發公司經理等人還召開了協調會議,決定:
(1)第4、第5號樓的商品房賣給該區的廠長、經理;
(2)已經繳款的胡某等11戶個人購房戶另擇地皮給予解決,如果11戶個人不同意,由開發公司歸還預付款;
(3)通知施工隊停止施工。
會後由區城建辦公室口頭通知停建第4、第5號商品房工程,房屋開發公司及施工單位據此停止建造,當時該工程已建至二層樓。
工程停建後,胡某等11位商品房預購人在向市有關部門多次要求解決無果的情況下,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確認與房屋開發公司的商品房買賣關係有效,並要求被告房屋開發公司及時交付房屋。
楊女士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於2004年3月簽訂了《商品房預訂協議書》,購買該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該《商品房預訂協議書》約定:預定某小區3號樓2單元501號房屋一套,建築麵積為120平方米,每平方米單價為3000元,簽訂正式合同時本《協議書》自動失效。《協議書》簽訂後,楊女士當即支付給房地產開發公司購房款人民幣36萬元。2005年6月楊女士要求開發商根據《協議書》的約定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交付已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但此時開發商卻不與楊女士簽訂購房合同,而是要求楊女士退房,並擅自將該房屋以更高的價格出賣給第三人。
楊女士知悉後,找到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按照購房款的雙倍賠償。而房地產開發公司卻認為,當時與楊女士簽訂的隻是預訂房屋協議書,僅僅是雙方對購買房屋的初步意向,不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且該《商品房預訂協議書》簽訂時,自己並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協議書》應屬無效。現在將該房另行出售給第三人並無不當。自己可以將購房款退給楊女士,並支付一定的利息,但不同意雙倍賠償,雙方遂發生爭議。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44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67條違反本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5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6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製度。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第7條開發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複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麵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預售分層平麵圖。
第8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7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麵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決定,發送開發企業,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麵決定。書麵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送達開發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