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完善陝西文化產業政策(3 / 3)

八、完善資產損失核銷政策

國辦發〖2003〗10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對於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按規定報經批準後進行核銷。”這有利於文化單位甩掉曆史包袱,輕裝轉企。建議增加:“在資產核銷中,可根據單位實際,對改製前職工住房補貼及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療統籌金、失業保險金交納未到位的,可經過核算報批,給予補償,並從資產中予以核銷。”

九、完善工商管理政策

國辦發〖2003〗105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投資文化企業,設立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允許其注冊資本在三年以內分期注入,首期不低於所需資本的二分之一。”從陝西實際情況看,可進一步降低門檻,改為:“設立的公司製文化企業,根據其申請登記的注冊資本,一次性注入有困難的,允許分次繳納,分批注入。首期出資額應達到公司注冊資本額的30%以上,一年內實繳注冊資本數額須追加到50%以上。其餘部分可在三年內全部到位。”

十、完善社會保障政策

國辦發〖2003〗105號文件第九條、第十三條已做了明確規定。我省和五個市電影公司提出,鑒於電影行業的改革比其他行業的改革滯後20年,現崗位退下來的職工一般都幹不了其他工作,且這部分人的養老保險金一直是按22%的事業標準交納的,比企業標準高,如轉製後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企業標準計發和調整,或五年後按企業計發,對這批人會產生不公。目前,已有職工上訪,要求向上級反映這一問題。從西安市醞釀的方案看,比較可行。一是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轉製前的在職職工工資按照事業單位的標準計入本人檔案,遇國家調整工資時,按事業單位工資標準調整。本人的檔案工資作為繳納養老保險金及領取退休金的依據。本人工資的實際發放標準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二是文化事業單位改製為企業後,轉製前的在職職工(含離退人員)養老保險關係不變,繼續按事業單位的繳納比例和標準向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金,退休後繼續按事業單位的退休標準領取退休金。三是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前,其離退休人員日常管理服務工作仍由轉製後的企業負責。

十一、完善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國辦發〖2003〗105文件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已做了明確規定。我省省、市電影公司提出,鑒於電影行業已經不斷萎縮,如果對分流安置人員按照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一刀切,會給一些職工的生活帶來困難,上訪也會增多。為減輕人員分流壓力,建議:將五年期限改為以30年或25年或20年工齡為界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事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從西安市試點情況看,還應增加相關政策,一是對文化事業單位轉製後的富餘人員,盡可能由轉製後的企業進行安置,同時鼓勵改製單位富餘人員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自謀職業,創辦經濟實體,並享受國家對國有企業下崗人員創辦經濟實體及文化體製改革試點的有關優惠扶持政策。二是有條件的文化事業單位在轉製時,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可按事業單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

十二、完善人才培養、管理、使用、激勵政策

應按照國辦發〖2003〗105號文件精神和陝人發〖2004〗68號文件關於陝西省深化文化事業單位人事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執行。改革中,應特別注意抓好兩個方麵的製度建設。一是對文化單位也應實行人事分類管理製度。對藝術表演團體等文化單位,要賦予充分的人事管理自主權,提高流動崗位所占比例,促進人員流動;對經營性文化企業,要尊重企業自主權,可實行更加靈活的用人製度和分配製度。對公益性文化單位,要按照“脫鉤、分類、放權、搞活”的路子,建立政事職責分開,單位自主用人,人員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體製,進而形成幹部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微觀運營機製。二是深化分配製度改革,充分發揮收入分配的激勵作用。要堅持勞動、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要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具有公益性又有經營性的單位,可在核定的工資總額內,根據有關政策,將工作人員的收入和所在崗位、實際貢獻直接掛鉤。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性文化企業可根據工作任務、社會貢獻和單位積累,合理確定內部分配辦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高薪聘請高、精、尖專業人才。對從業早、淘汰快、藝術青春短的舞蹈、武術、雜技、管樂等特殊專業人員,可實行更為靈活的分配辦法。此外,應在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大學、陝西師範大學等院校設立培養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在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輪訓文化產業的管理幹部,加快陝西藝術職業學院的建設步伐,緩解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人才短缺的矛盾。

十三、進一步健全陝西文化法規建設

建議省人大加強發展文化產業的地方立法工作。認真總結西安市文化體製改革綜合性試點的成功經驗,把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規的形式加以鞏固。要做好現有法規的清理工作,對與文化體製改革精神不符的,要予以廢止;對不完善的,要修改完善;對需要製定的新法規,如妥善處理文物開發利用和文物保護管理矛盾的管理條例、旅遊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政府采購文化產品管理條例等要抓緊研究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