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陝西文化產業政策現狀
文化產業不能無序發展,也不能自發發展。它需要政府通過製定、完善相應的政策,對文化產業發展加以調控。政府製定政策的原則是兩個“價值最大化”,即商品價值最大化,社會價值最大化。沒有商品價值最大化,文化產業的發展就會受到壓抑,就不會有最佳的速度;沒有社會價值最大化,文化產業發展就會出現畸形,就可能帶來不良後果。因此,政府一方麵要為商品價值規律發揮作用創造條件,從直接辦文化、管文化的模式中解放出來,著重解決那些文化產業中市場決定不了、解決不好的問題,比如戰略規劃、政策導向、產業協調、配套服務等外部環境,確保文化市場充滿生機活力。而另一方麵,政府要注意發揮社會價值規律的自覺性優勢,用於彌補商品價值規律自發性缺陷。
目前,陝西文化產業政策雖涉及了文化產業的方方麵麵,但總體來看,仍然存在著與文化產業發展諸多的不適應。
1.文化產業政策取得長足發展,但係統化程度差
文化產業政策是一個完整的過程係統,它的內容涉及文化產業的各個方麵,並由此形成它的結構體係。國家完整的文化產業政策體係應該由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本國產業與國際產業關係政策構成。長期以來,我國條塊分割、行業壁壘和單一投資主體,沒有形成全麵係統的指導文化產業發展的產業政策體係。陝西文化產業政策又是隨著國家的產業政策的發展而發展,因此,係統化程度較差。
2.明確了從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但缺少創新能力
政府文化管理部門還沒有完全從辦文化的管理模式中脫離出來,行業指導和管理比較薄弱,這與文化產業投資主體多元化、自由化原則不相適應,與發展先進的文化產業、搞活文化大流通、建立文化大市場所需要的資金擴張能力和運行機製之間形成了尖銳的對立,成為阻礙文化產業發展的“瓶頸”,弱化了對文化的創新能力。
3.轉發文化產業政策及時,但落實不能到位
對於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各部委出台的各類文化產業政策,我省都能及時地轉發,但在落實文化產業政策方麵有時還不能到位。如國發〔2000〕41號文件出台了國家對出版業返還所得稅的扶持政策,但在陝西省落實得並不理想,許多地方根本不予返還,出版界反響強烈。國辦發〔2003〕105號文件有一係列關於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但陝西稅務部門至今未能製定出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致使有關試點城市至今難以享受這些政策優惠,影響試點績效。再如陝西省政府辦公廳〔2000〕107號文件要求,市縣群眾文化活動經費人均0.2元和圖書購置費人均0.1元,應納入財政預算,但我省很多市縣至今未列支這筆經費。
4.出台了不少管理文化的法規條例,但法規建設仍然滯後
一是對文化產業發展的地方立法遠遠滯後於實踐需求。例如,在文物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與文物保護、管理的矛盾不斷擴大激化的情況下,我省至今沒有相關有效的法規解決這一衝突,嚴重影響我省旅遊業和文物保護事業的有序推進。二是一些已出台的法規缺乏可操作性,包括有的條例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致使管理和執法部門在解決具體問題時,實際無規可循。例如,1998年我省頒布《旅遊管理條例》,提出“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屬地管轄”原則,但由於一直未能出台實施細則,致使省市兩級管理部門對其理解歧異並產生利益矛盾,至今還有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