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大劉是作為家長被學校要求前來指揮交通。老師吩咐,大劉自然不敢怠慢,還專門從網上下載了指揮交通的視頻教程,在家裏演練了好幾遍。因事先做足了功課,大劉的指揮動作非常到位,老師對他的表現十分滿意。不過老師滿意了,大劉單位的領導卻老大不樂意:大劉是單位的業務骨幹,很多事情需要大劉去落實,但根據學校的安排,大劉卻需要和其他幾位家長指揮交通一周。雖然隻是下午放學的時間點,但由於小學放學時間早,大劉還要從單位趕過去,這樣一算時間,基本上下午就幹不了別的了。大劉去指揮交通的第二天,單位本來要派他到外地出差,結果因為和學校的安排衝突,出差隻能延後,領導口頭上沒有說什麼,但臉上的不悅卻是顯而易見。

我問大劉為何不向學校請假?大劉說單位和學校相比,他權衡良久,最後隻能選擇得罪單位了。大劉說,也有一位家長和他情況類似,結果還沒向老師說呢,就聽到老師長歎一聲,開始大發感慨:現在的很多家長隻知道賺錢,根本就不把孩子教育放在心上,真不知道他們賺錢是為了什麼?對他們這些人來說,錢就這麼重要?教育孩子難道隻是學校的責任,家長把孩子交到學校,就可以撒手不管?聽到老師喋喋不休地說個沒完,大劉話到嘴邊又咽了回去。

家長自然應該負擔起教育孩子的責任,也應該全力配合學校,但當下很多學校要求家長做的,與其說是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不如說是替學校分擔其開支與成本。畢竟在學校門口指揮交通,本身並不屬於教育工作,隻是為了幫助學校維持教學秩序,這部分工作本來應該由學校校工或老師來完成,但現在很多都被家長“代勞”了。而這對很多本身就在為生活奔波的家長來說,有時不單單是時間成本的付出。

鄭州 邵寧

誰動了我們的購房款

去年,筆者所在的小區進行了一次大清查。重點清查對象是小區超容積率、違規招投標建設的問題。

先是容積率超標。由於最後三棟高層住宅,開發商趕末班車,擅自加層加麵積,造成小區容積率超標,雖然房子住了多年,但這三棟高層的住戶一直領不到房產證。經住戶多年上訪,市有關部門組織了一次清查行動,向開發商追繳一筆數額不菲的罰金,才同意為這三棟住戶補辦相關手續。拿到房產證後,住戶們犯了疑:“我們住的是容積率超標的房子,付出的又是標準市場價,卻沒享受到相應的優良環境,而政府所收開發商的罰金,實際上來自我們的購房款。按理,這筆錢應該補償給我們,為什麼就進了國庫呢?”

除了容積率超標,該小區還存在非法招標、暗箱操作等問題。紀檢部門介入之後,多名主管領導、包工頭和開發商先後被抓,分別交上一大筆受賄行賄款才被取保候審,這些錢,同樣出自住戶購房款,但均被當作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充公”,上繳國庫。兩筆賬算下來,攤到每位居戶頭上的房價,平均增加了近2000元。

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在該小區的個案中,住戶屬於被害人,他們理應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被變相貶值,所損失部分,在政府追繳之後,因無相關法律解釋,沒有得到及時返還。

在貪汙犯罪中,由於有受害的單位和個人,案結之後,涉及的贓款贓物,應該退還給這些單位和個人,但貪官落馬之後,多以行賄人是出於違法給付,喪失了對財物的所有權和占有權。該小區行賄主體是開發商,他們的贓款同樣出自購房戶;對購房戶而言,屬於“被違法”,對於他們被侵害的利益,國家財政在對贓款贓物重新分配時,同樣沒有考慮。同時,部分司法機關為各自的部門利益,在辦案及反腐偵查過程中以解決辦案經費為由,存在不同程度的扣押、沒收、挪用或者按比例提成贓款贓物的現象,凡此種種,加大了“被違法”者維權的難度。

國家和地方製定法律法規,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相關執法部門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那些打著法律旗號,實則變相以權謀私的現象,需要在辦案過程中嚴格加以甄別,並明文管理和約束,防止出現“以腐敗反腐敗”的亂象。

湖南 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