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貨脫落損車傷人,是否屬交強險範疇等
法製在線
作者:潘家永
編輯同誌:
上個月的一天.我駕駛貨車在道路上行駛中.車上裝載的貨物掉落.砸到正在超車的小轎車上.造成駕駛員陸某受傷、轎車受損的事故。陸某因此受到較大損失.要求我和為貨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認為.我隻投保有交強險.沒有投保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而本案不屬於交強險的保險範圍.拒絕承擔責任。請問.本案是否屬於交強險的賠付範圍?
讀者 繆偉
繆偉同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根據該規定,本案的事故是否屬於交強險的保險範圍,關鍵是要明確該起事故是否屬於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範疇。“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中,貨車行駛在充滿其他高速行駛的機動車的道路上,車上掉落的物件引發的事故無異於失控的機動車造成的事故。因此,道路上行駛中的機動車所載貨物掉落致人損害應當屬於“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範疇。另外,《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了交強險的免責事由,不包括車載貨物掉落的情形。既然本起事故屬於“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又不存在交強險的免責事由,那麼保險公司就應當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理賠。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該怎麼辦
編輯同誌:
朋友孫某駕駛一輛奇瑞轎車在國道上正常行駛時.突然一輛農用三輪車從後方衝上來.因下坡車速過快.撞上了孫某的汽車.三輪車駕駛員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孫某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麵對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孫某覺得很冤枉。請問.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該如何救濟?
讀者 李振
李振同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交警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證據中的“鑒定結論”,它雖然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但僅僅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證據。既然是一種證據,那麼其證據效力就待定。如果孫某確有證據證明事故責任認定確實有錯誤,除可以申請處理該事故的交警部門及時予以改正外,還可以通過另外兩種法律途徑進行救濟:
一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麵複核申請”之規定,依法要求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二是在訴訟中提出異議。即在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等訴訟環節闡明理由,盡力推翻該事故認定書。法院通過庭審調查,若認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有充分依據,可以不按照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根據庭審調查的事實來調整民事賠償的比例。即把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比例分開。因為,公安機關的事故責任認定是行政處罰的依據,而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還需要考慮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兩者並非完全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