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部審計無效
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然而由於各方麵的原因,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還沒有形成拒絕虛假會計信息的機製,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受到許多因素的幹擾。一方麵由於內部人控製的審計模式,公司管理層成為審計的實際委托人,同時又負責審計機構的選擇與審計費用的支付,使得審計機構處於被動地位;另一方麵,麵臨日益激烈的競爭,會計師事務所會更多地選擇讓步於上市公司,甚至與上市公司合謀舞弊。
(4)監管力度不夠
目前,雖然我國法律監管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不完善,使得不法分子有漏洞可鑽,而且會計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等的監督標準不統一,在管理上各自為政,甚至存在重複、衝突的地方,不能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由於我國上市公司數量增多,對於披露的虛假信息查不勝查,被暴露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查出舞弊,處罰的力度也不大,權衡低廉的舞弊成本與高收益,上市公司更傾向於舞弊來獲得更大的收益。
(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的主要方式
1.利用虛構經濟業務來舞弊
虛構經濟業務舞弊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虛構收入。虛構收入是性質最為惡劣也是最難以識別的舞弊方式之一。這種方式往往從原始的銷售合同、發票開始全套造假,也是我國目前上市公司最常用的一種方式。上市公司為了達到虛增利潤的目的,就會虛構經濟業務,唆使財務人員編製虛假的合同票據。二是虛構費用。同虛構收入相比,虛減費用更為隱蔽。有些成本的歸類,如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的劃分,需要依賴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這就給財務舞弊者提供了自由發揮的空間。將當期費用支出作為資本支出不僅隱蔽性好,而且還可以達到一箭雙雕的效果,既可以虛增利潤,又可以讓投資者誤以為企業具有良好的發展趨勢。三是虛構資產。上市公司有時通過製造虛假資產租賃合同、會計憑證等方式虛增資產的賬麵價值,或者通過非正規程序的資產評估,對企業並不存在的資產、租賃的資產進行評估來粉飾企業的財務報表。
2.利用關聯交易舞弊
由於關聯方之間存在控製關係,往往以不公平的價格進行交易,造成上市公司與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轉移。具體來講,舞弊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是關聯購銷業務。關聯企業以低於或者高於市場的價格向上市公司銷售或者購買原材料、產品或者服務。二是資產或者股權置換。將關聯企業的優質資產與上市公司的劣質資產置換,或者將上市公司虧損的子公司或閑置資產高價出售給關聯企業,從而達到粉飾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目的。三是轉嫁費用。當上市公司業績不理想時,則會將管理費用、廣告費用等轉嫁給關聯企業從而虛增利潤。四是獲取不當資金占用費。目前關聯企業間資金拆借現象較多。由於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資金占用金額、收費標準未對外公告,外界很難判斷其合理性,而且名目繁多、金額巨大,作為營業外收入使利潤虛增。
3.利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舞弊
會計政策是企業會計核算和編製財務報告遵循的原則和方法。有些會計政策具有彈性,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其中一種進行會計處理,給管理當局提供了選擇的自由空間。某些上市公司為了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而濫用會計政策。一是變更折舊政策。上市公司通過調整折舊政策,延長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從而降低了本期的折舊費用,在收入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增加了本期賬麵利潤,同時上市公司未來期間的經營狀況也將受到影響。二是變更壞賬核算方法。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分為賬齡分析法、餘額百分比法、個別認定法等,會計準則規定不得隨意變更其計提方法和比例,但是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說明,會計人員需要根據職業判斷,從而為舞弊提供了可能性。
4.隱瞞或不披露重要事項
《證券法》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從被處罰的違規事實來看,被隱瞞或不及時披露的重要事項主要有:一是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和債務擔保等,均屬於上市公司的重大不確定事項,而上市公司隱瞞這些事項,會使投資者對公司現狀缺乏足夠的認識而麵臨投資風險。二是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上市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簽訂重大合同、對外提供重大擔保以及對外提供重大借款,都會使企業麵臨很大的風險。
三、防範措施
(一)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
1.優化股權結構,發揮股東大會作用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過於集中,針對內部“一股獨大”問題,應該積極引入機構投資者、戰略投資者,形成合理的股權結構。首先,由於證券市場信息的不完全,單個投資者明顯處於弱勢,優化的股權結構能在股東大會中形成有效的製衡機製,共同提高企業價值,從而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其次,改進股東大會會議方式,嚐試網絡投票、網絡會議,降低中小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成本。
2.完善獨立董事製度
我國上市公司由高層管理者擔任董事會成員的現象十分普遍,因此董事會很容易成為公司高管的代言人,這樣會加大財務報告舞弊發生的概率。因此應在董事會中加強獨立董事的作用,形成內部董事的製衡機製。首先,應提升獨立董事成員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在上市公司治理機製中,獨立董事在保證財務信息披露真實性方麵的監督是“內部人”所無法代替的。其次,完善董事會的選聘製度。相關部門可以為各公司選派獨立董事,直接對中小股東負責。獨立董事的薪酬由相關部門直接發放,從而減少對大股東的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