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完善海上統一行政執法製度的具體對策
3.1 製定海上綜合執法的專門調整規範
美、日、韓等海洋大國都高度重視海上行政執法的法製化,海上綜合執法主體的設立及執法行為都依據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製定或者修改相關立法,明確規定海警局的法律地位、機構性質、職能範圍和執法程序,以實現海上統一行政執法的有法可依。首先,為了規避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缺失的弊端,法律應當規定海警局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履行海上綜合執法職權,並獨立承擔所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其次,筆者認為,相關法律可以規定海警局的主體性質為警察機構,從而取得警察權或者刑事偵查權,承擔起維護海上治安、整治海上犯罪的職能。再次,對海警局的具體職權和執法程序也應當製定相應的調整規範,以確保海上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當性。需要注意的是,鑒於修改立法可能需要調整大量法律法規的內容,應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出台高層次的法律,確立海警局的綜合執法地位、機構性質和職權範圍,以取代原有規定的模糊、衝突之處,然後在此基礎上,由相關行政部門進一步製定海上綜合執法程序的具體規範。
3.2 確立海警局自主執法資質,構建跨部門協作機製
為了實現海上綜合執法的效能最優,既應當賦予海警局獨立的資質、高效執法的條件,也需要統籌海警局與其他涉海機構的職能關係。一方麵,遵循執法事權與管理事權分離的行政改革思路,海警局有權自主決定常規性的海上執法事項,實行中央垂直管理,以保證執法權的高度集中;而海警局作為行政執法機構,與國家海洋局、漁政局、海關內設的海洋管理機構在隸屬關係、職權範圍和財務經費等方麵必須互不交叉、彼此獨立。另一方麵,海上行政體製將呈現管理分散、執法相對集中的局麵,依據國外實踐經驗,有必要建立跨部門協作機製,為海上綜合執法提供資源和信息共享平台。例如,美國在1999年設立“海岸警衛隊職能和使命跨部門聯合工作組”,由海岸警衛隊、運輸部、商務部、國務院、國防部、環境保護局、國家安全委員會等多個機構的代表人員組成,旨在為美國海岸警衛隊的職能和使命提供建議。[2] 我國可以借鑒該模式,由海警局或者國家海洋局牽頭,海關、海事局、漁政局、公安部、國防部、海軍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代表參與,組建海上綜合執法工作組,負責研究、解決海上統一行政執法的重大問題,統籌海警局與其他涉海部門的職能衝突,促進部門間溝通協調。此外,除接受公安部的業務指導之外,海警局也應當重視與國防部門、海軍的合作交流,藉此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執法人員訓練,並共同構建打擊海上犯罪、保護海洋權益的長效協作機製。
3.3 建立新型海警培訓機製,改善執法技術設備
健全新型海上綜合執法隊伍是長期的過程,應當擁有與之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培訓機製,因此,建議根據海警局執法任務的性質、內容製定係統完備的人才培養計劃,尤其需要關注國內海事、海洋院校的教育資源優勢,增設海警專業和培訓課程,為海上統一行政執法提供數量充足、素質過硬的人才儲備。此外,應當根據海上綜合執法的現實要求,製定專門的設施、設備、武器配置和技術更新方案,整合現有艦船、專用碼頭、通信與保障係統,並采用國際通用的方法和技術標準。隻有如此,才能為海警局開展海上綜合執法活動提供充分的條件和基礎。
參考文獻:
[1] 王秀芬:中國海洋行政執法主體研究[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1):17.
[2] 向力:海上行政執法的主體困境及其克服――海洋權益維護視角下的考察[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