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製度一個十分重大的弊端就是朝廷對於基層幾乎沒有控製力和影響力,一旦有事情要進行人力和物力上的總動員那就是鬼扯。鄉紳們對於縣政無權過問,那麼縣政好壞和他們也沒很忙關係。而且鄉紳們還不願意露富,沒有太多政治保證的他們害怕自己成為官府刀下的大肥豬。如此一來,他們還要時時防備官府,不合作的態度很明確。可縣令沒有鄉紳們的支持想治理好一縣之地又絕不可能,矛盾就擺在這裏,不偏不倚。
這是一個死結,大明政治體製的死結,現在張振嶽決定打開這個死結。
張振嶽宣布設立議政會製度,具體來說,就是每個莊子推舉五名代表,為府議政會的議政員。這些人隻要不觸犯律法,衙門就不得隨意侵犯。同時各府議政員任期和參政同等,均為四年,任期連任不限。各府的大政方針,官府行文都必須在該議政會超過半數同意後才能執行,否則無效,準予否決。
這個政策一出,立刻在移民中引起了轟動,褒貶不一。但是沒關係,南洋就是一張白紙,張振嶽是這裏的土皇帝,他說怎麼玩就怎麼玩。
接下來府下各設立五個縣,縣令人選先由各莊的議政員推舉人選中得票最高的三人組成,然後由參政從中選擇一人擔任,這個政策再次閃花了鄉紳們的眼。
隨後就是官製的改革,除了縣令的稱號不變外,其職權進行了二次劃分,南洋警政公署衙門成立,直接隸屬於按察使衙門,公署設四府總督察一職主管日常事務,官職暫定正五品。下麵各府設立警政總局,設立府丞管理,縣設警政分局,由縣尉管理。
此外在按察使司衙門下麵還設立了南洋律政公署衙門,公署設立四府總巡案一職主管日常事務,官職暫定正五品。下麵各府設立律政總局,設立通判一職,縣設律政分局,由縣丞管理。
從表明上看,除了總督察、總巡案是新鮮出爐的官位,拿著按察司僉事的俸祿外,其他的諸如通判、縣尉都是已有的職務。但是職權完全不同的,他們不再負責什麼水利、屯田這樣的屁事。他們把參政、縣令手上的訴訟權分離開了,而且他們現在變成了按察司的直屬單位,以後地方主官權力就沒那麼大了,這也是張振嶽為了所謂司法公正設立的新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