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古代任官回避製度(2 / 2)

這種避籍也存在一些問題。官員遠赴他鄉,異地為官,對於任職地的風俗很難事先了解,也可能會出現語言不通的現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難。然而通過這樣的辦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轄地舉目無親,避免了過多的社會關係造出人情網。

職務回避。中國古代,一些特殊的職務對任職者有特別的要求,稱之為職務回避。如中央大員的親屬不得擔任監察官和諫官。監察官的避親製度比較嚴格。北魏時有明確的規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監察官。唐時宰相大臣子弟不得任監察官,以避免父有過,子不便彈劾。宋代規定,凡宰相所推薦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親戚、子弟、屬官,都不得充任監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明、清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各道監察禦史的合稱),並令巡回監察官回避原籍、曾任官之地、寓居之地等,以防親朋故舊幹擾監察。在監察過程中,如主管監察官與案件牽涉仇嫌亦應提出回避,否則,因此而致案件枉違者,加重處罰。清代規定,現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撫子弟不得考選科道,本籍和親屬也是監察官領受使命時必須回避的。

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自唐代起已開始有親仇回避的原則。凡審判官與當事人有親屬或師生或仇嫌關係要回避,這一製度一直延續到清代。

一些關係到國家經濟命脈的財政、稅收等事,明清時期也有相應的職務回避要求。明代規定,負責國家財政收入的戶部官吏不得由江蘇、浙江、江西人出任,因上述地區的稅賦是國家的主要財政來源,以原籍之人擔任恐其與當地勢力勾結,侵吞國庫。清時規定,曾任鹽商,或祖孫、父子、叔伯、兄弟之近親中有從事鹽商者,都不得任管理鹽政的戶部職務,以防其以權謀私。

科舉回避。隋末唐初,形成了科舉取士的任官選拔製度。為防止考官與應試者勾通作弊,保證科舉的公正性,唐政府又製定出了科考中的各種回避規定,科舉回避製度出現。

唐開元時代起,凡與考官沾親帶故的考生,都必須回避他地,另行考試。到了宋代,“鍾鼎之家”的子弟們在科舉考試後,必須再加試一場,以示公允。

科舉回避是科舉取士公正性要求的必然結果。科舉是寒門儒生通向仕途的獨木橋,因其涉及個人出路,取與不取舉足輕重。因此,鋌而走險之人大而有之,曆史上科舉舞弊案並不少見。所以統治者力圖通過科舉回避製度在選拔人才過程中避免由於親故、同籍等關係而造成請托、作弊行為。

總之,在重視宗族血緣之情的中國古代社會,回避製度作為用於防止同宗、同鄉徇私,用於防止官員限入地區性利益之中的一種重要措施,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封建社會官場腐敗現象,使吏治得到相對的澄清。

研究中國古代的任官回避製度,吸取一些合理的積極因素,古為今用,重視回避製度在當今人才選拔,尤其是在國家公務員選拔任用中的作用,對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公務員回避製度,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是有積極現實意義的。

(摘自《學習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