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一個新中國”之辯
今日時政
近日,江西宜黃縣公職人員李昌金的又一篇關於強拆的訪談在網上引起關注。兩年前,李昌金曾以“慧昌”的筆名、“宜黃官員”的形象投書媒體,為江西宜黃強拆辯護,並提出“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成為輿論口誅筆伐的對象。這一次,“宜黃官員”李昌金依然不改其為“強拆”的正當性辯護的思維邏輯,他認為實施強拆畢竟是少數,比例或隻占1%,但“沒有1%的強拆,就沒有99%的自願拆遷”;公眾同情被強拆者是出於“仇官心理,借此獲得一點可憐的道德優越感,借以逃避殘酷的現實”。言論一出,輿論嘩然,爭議隨之而來。
“拆出一個新中國”?大謬!
□令狐補充
“沒有1%的強拆,就沒有99%的自願拆遷”,筆者認為,毋庸置疑,這話大謬。首先,李昌金的論調中,百分比的用法純粹是基於比喻,而非統計得出,是當不得真的。其次,他竟然能將“不肯自願拆遷,才有強拆”這一因果關係鐵定且簡明的事實,玩出以偏概全、倒因為果的花樣,完全罔顧曲直,混淆是非。
耐人尋味的是,李昌金對自己這些言辭極端、邏輯錯誤明顯的論調,一直保有良好的自我感覺。李昌金還提及誇他是“戳穿皇帝新衣的那個孩子”之類的評論——他要麼是真不知道,但更可能裝著不知道——在強拆及其所引發的社會問題上,如下判斷才符合邏輯並具備政治正確性:“99%的自願拆遷”,才是造就李昌金心目中的新中國的根本動力和關鍵因素。
而行政強製拆遷導致暴力和死傷悲劇,不僅違反相關法規,也一直是各級政府力求在拆遷中避免的行為,更是國務院新頒條例明文廢除行政強製拆遷的原因所在。無視這樣的基本事實,而以“有責任感的基層官員”自詡,滿嘴國家、集體、經濟發展之類的大詞,在行文和受訪中,不提社會公平、程序正義、依法行政,回避宜黃事件中受害者的死傷慘況,而因為違紀已經被查處的頂頭上司鳴冤叫屈,大致可勾勒出李昌金自以為是的“仗義執言”的大致模樣。在筆者看來,總以為強製拆遷永遠不會降臨到自己頭上,良知匱乏,人情缺失,乃是李昌金敢於故作客觀、深思、公允狀而放膽言說唯一符合邏輯的前提。至於他究竟是有人點評的高級黑,還是犯了低級錯誤,那隻有他心裏才清楚。
單純的道德譴責不能解決現實問題
□孫旭陽
對地方政府進行道德譴責,不能解決現實問題。“宜黃慧昌”已經向我們展示了強拆者的價值觀和思維方式,你可以不認同,但你無法否認,這在官員中非常普遍。釘子戶舉報官員強拆求財太野蠻,官員指責釘子戶漫天要價太無恥,雙方本來是一場權力與權利的衝突,卻扭曲成為一場品德對決的真人秀,將裁決權訴諸“大多數群眾的利益”和政府雇來的鏟車。到頭來,還不是“群眾”吃虧?“宜黃慧昌”們對釘子戶的描述,並未超出這個技法。
可戶主是否漫天要價、私德如何,與其是否應該被強拆,本來就沒關係。假設有戶人家世代良善,拆遷來了根本不提價格,就是喜歡待在老房子裏不走,政府要強拆這戶,怎麼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這一法條中的“公共利益”,可以視作上文中,“大多數群眾的利益”的法律化表述。
反過來,“公共利益”也是法律定義的一種道德化表述——對抗這四個字,首先不是對他者權利的侵犯,而是對“公共”(集體)的一種背叛。“公共利益”很快成為各地政府強拆時的一個大口袋。什麼是“公共利益”?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判定“公共利益”,一可以用窮舉法,二可以用排除法。無論哪種方法,都得要有人執行。誰執行呢?他的建議是,可以激活人大等代議機構的功能。可是,如果人大等代議機構的功能足夠激活,“公共利益”這種口袋詞彙,很可能就不會被寫入法律。
讀了“宜黃慧昌”不少文章後,自然會發現他的論證存在很多邏輯問題,還有一個他不便明說的觀點: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可以違反法律法規。在地方官員中,這絕非異端邪說。當政府官員認為法律法規沒必要遵守時,讓百姓如何相信他們口中的發展偉業和城鎮化大計。
(摘自《思想理論動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