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拿造謠者也沒招
對於這些完全是為詆毀自己名譽的造謠者,奧巴馬悶著一肚子火,卻隻能幹瞪眼,不敢動他們一根指頭。
傳謠不是刑事罪 “民不舉官不究”
在美國,誹謗是民事糾紛而不是刑事犯罪,屬於“民不舉官不究”的自訴罪,隻有誹謗觸及到了其他刑法的話才可能依該刑法定罪。對民事誹謗糾紛,一般公民隻要證明謠言不屬實誹謗罪名即成立,但對奧巴馬等公眾人物來說誹謗定罪標準更高,除了要證實內容屬於謠言之外,還要舉證被告人“明知事實卻去故意扭曲”的動機,滿足兩者誹謗罪名才能成立。因為成本的問題,即便是民事訴訟,因誹謗進入司法程序的也不多,尤其是公眾人物鮮少提請這樣的訴訟。給奧巴馬造謠的那些當事人,不僅政府不能用刑事犯罪抓他們,就是民事訴訟的難度也不小,因為這還要排除這些言論不屬於憲法保證的公民言論自由部分。
“治謠”法規多,但適用麵狹窄
美國有一係列的法律保護公民言論自由,尤其是批評政府、不滿或反對現行政策的言論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然也有例外,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美國有多達130項法規來治理謠言。但法規雖多,其適用範圍卻相當狹窄,隻針對如非法淫穢色情、侵害青年兒童權益,以及威脅公共安全等言論。最高法院還同時指出,政府隻能在特定的時間、地點、以特定的方式限製某些言論,這意味著政府的幹涉是受到嚴格限製的。
百姓能造政客的謠,政府不能究責
在美國你可以公開批評奧巴馬和他的政策言行,可以拿總統和第一夫人開涮和搞笑,也可以公開質疑政府和官員的腐敗和私生活,要求他們公開財產收入等,而官員和公眾人物則不能因此動用國家機器來追究公民責任。在這一點上,美國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在其1794年(彼時還未當選總統)的眾議院演講詞裏做了很好的詮釋:“如果有檢查言論的權力,那也應當是人民檢查政府的言論,而不是政府檢查人民的言論。”正因如此,奧巴馬雖貴為一國元首,卻對謠言也隻能聽之任之。各色人等充斥的網絡成了謠言的快速滋生和傳播的土壤,但開放的討論也讓謠言迅速被蕩清。實踐也證明,謠言沒有對奧巴馬造成多大損傷。當謠言滿天飛時,他依然能高票當選並成功連任。摘編自搜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