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九章 北京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3 / 3)

四、 要加強法製建設,保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合法技術權益

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技術權益分配不僅涉及國家、集體與個人、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也是科技人員共同關心的問題。為有效調整在成果轉化中各方的利益關係,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有關部門要根據成果轉化法的原則規定,製定關於成果轉化過程中各種權益的界定、分配和保護政策。其中主要是關於科技成果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生產中有關權益歸屬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有關問題的管理辦法。此外,還要進一步探索和建立有利於成果轉化的利益分配辦法和機製,把成果轉化工作持續、穩定地進行下去。

五、 企業、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製度,有效保護知識產權

目前,我市一些單位技術秘密流失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進行保護。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一樣,作為一種無形資產,載附於一定的客體,它的特點決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自己的技術秘密保護製度。因此,各企業、事業單位不僅在主觀上要有保護技術秘密的願望,客觀上也一定要按照成果轉化法的要求,采取積極、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其中,企業與職工要訂立保密協議,采取合理的競業限製手段把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落到實處。

六、 分清輕重緩急,抓緊製定配套政策和辦法

科技成果轉化法是針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中涉及的問題製定的。有關部門要依據轉化法並結合北京的具體情況,分清輕重緩急,有步驟分階段地製定配套政策和法規。

特別要製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根據轉化法中關於提倡和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鼓勵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農業試驗示範的有關條款,製定具體政策和辦法;成果轉化中技術、經濟權益分配辦法;成果轉化的資金保障措施、獎勵辦法等。

七、 進一步發揮科技優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為充分發揮北京科研機構與人才密集的優勢,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製度創新和機製創新,利用政府體製改革的有利時機,進行資源重組,進一步整合科技優勢,同時要結合北京的特點,製定係列配套政策和措施,鼓勵和吸引中央在京的科研成果在北京地區實現轉化,促進首都經濟的發展。

八、 要積極開展對成果轉化規律的係統研究

目前對科技成果轉化研究的深度與其重要性相比遠不適應。局部的多,全局的少;定性的多,定量的少。為加強對轉化工作的指導,有關部門要開展對成果轉化規律的基礎性研究,以便形成統一的認識和科學的管理;製定對實際工作有指導意義的成果轉化定量評價指標體係,以便於全麵了解北京的科技資源狀況與經濟需求的適應狀況等。

九、 加強法律監督,進行執法檢查

為保證轉化法的有效實施,市和區、縣人大將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實施情況列入監督檢查的工作日程,以推動轉化法的進一步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1998年11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等部門關於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加強和規範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經市政府批準,現將市科委、市地稅局、市財政局《關於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8年9月25日

關於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意見

(市科委、市地稅局、市財政局,1998年8月)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並加強和規範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 實行高新技術企業認證製度

(一) 設立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小組(以下簡稱認證小組),負責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認證小組由市科委、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共同組成。經認證小組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的本市轄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均可享受國家或本市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 認證小組每年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一次年檢。年檢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檢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三) 高新技術企業認證辦法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製定發布。

二、 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對經認證小組認定的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外的市屬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比照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即由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當年所繳納的所得稅“先征後返”。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另行製定發布。

北京市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1998年12月

一、 為促進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加強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根據京政發(1998)47號文件及國家科技部(原國家科委)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的新技術企業。

三、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新技術企業核定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四、 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範圍:

1.微電子與電子信息技術及其產品

2.新醫藥、生物技術及其產品

3.新材料技術及其產品

4.光電子與光機電一體化技術及其產品

5.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及其產品

6.環境保護與環境生態技術及其產品

7.地球、空間、海洋技術及其產品

8.核應用技術及其產品

9.與上述八大領域配套的相關技術產品,以及適合首都特點的其他高新技術及其產品

各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目錄,由市科委根據國家科技部(原國家科委)製定的目錄和國內外高新技術發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體情況製定並定期公布。

五、 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興辦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業務。但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2.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企業的負責人是專業技術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4.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高新技術服務的勞動密集型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應不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20%。

5.有10萬元以上的資金,全員勞動生產率在15萬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稅在3萬元以上,並且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

6.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會計管理製度。

7.注冊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六、 市科委每年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下列標準,對新技術企業進行考核:

1.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以上。

2.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新技術企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谘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所得收入以及中試產品、新產品產值中技術投入的增值收入。單純的商業經營收入除外。

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為3至5年,技術周期長的高新技術產品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可延長至7年。

七、 新技術企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當年的政策優惠,如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由市科委取消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八、 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並、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經市科委審批,並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

新技術企業在申報核定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直至撤消其新技術企業證書。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管等規定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十、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