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標準

4主體合法4.1處罰主體合法:4.1.1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具有法定資格;4.1.2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經過市政府或區(縣)政府確認;4.1.3實施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定權限;4.1.4主要法律文書中,印章使用符合規定:4.1.4.1對外使用的文書必須使用行政機關的印章;4.1.4.2經市政府批準,行政處罰主體可以使用“行政處罰專用章”.4.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4.2.1被處罰主體必須是依法能夠獨立行使權利、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4.2.1.1對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4.2.1.2對精神病人在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4.2.1.3在案卷中應有證明被處罰主體資格的材料。4.2.2被處罰主體必須是違法行為的當事人;4.2.3主要法律文書中,被處罰主體使用全稱,且前後一致。

5事實清楚,證據確鑿:5.1主要法律文書所述違法事實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5.2主要法律文書能夠準確記載違法的時間、地點、情節、程度和後果;5.3卷內證據應當合法、有效,足以證明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程度和後果。

6適用法律正確:6.1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6.2主要法律文書中,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應使用全稱,並準確引用到條、款、項、目;6.3當事人的行為必須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6.4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7程序合法:7.1在實施階段上應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的步驟實施行政處罰;7.2在時間順序上應按照實施處罰的步驟記載;7.3在形式上每一執法活動的內容、過程和結果都應當有相應的法律文書記載;7.4在行為方式上必須符合法定要求:7.4.1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並出示執法證件;7.4.2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擬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7.4.3符合聽證條件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7.4.4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組織聽證;7.4.5行政處罰決定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依法應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或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上報;7.4.6主要法律文書的送達符合法定的時限、方式,案卷中必須有相應的回執;7.4.7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機關的案件,必須移送。7.5經市政府批準,在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時,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簡化文書和工作程序。

一般標準

8立(銷)案審批。主要法律文書有:立案審批文書、銷案審批文書等。8.1立案審批文書:8.1.1案件來源。檢查中發現、舉報、群眾來信來訪、領導交辦、移送等;8.1.2在檢查中發現的案件應注明檢查的時間;8.1.3違法事實。應注明發生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及承辦人對違法事實、情節的判斷;8.1.4承辦人意見。應注明當事人可能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條款,建議立案的意見、承辦人簽名及年、月、日;8.1.5審批意見。應有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立案的意見、簽名及年、月、日。8.2銷案審批文書:8.2.1簡述案情。應注明調查取證的情況和結果;8.2.2承辦人意見。應注明銷案的理由和建議銷案的意見、簽名及年、月、日;8.2.3審批意見。應有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銷案的意見、簽名及年、月、日。

9調查取證。主要法律文書有調查筆錄、抽樣取證文書、先行登記保存文書、鑒定結論、聽證文書、調查終結報告等。9.1調查筆錄。包括:詢問筆錄、檢查(勘驗)筆錄等。9.1.1詢問筆錄(每份《詢問筆錄》隻能對應一個被詢問人):9.1.1.1詢問起止的時間和地點;9.1.1.2詢問人和記錄人姓名;9.1.1.3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職務等;9.1.1.4詢問內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實的時間、地點、行為及行為人、情節、後果等;9.1.1.5被詢問人對筆錄的意見。應有“記錄屬實”的字樣並由被詢問人逐頁簽名或蓋章;9.1.1.6詢問筆錄記錄的被詢問人回答的問題,有修改的,應由被詢問人在修改處壓指印;9.1.1.7被詢問人拒絕簽字的,應在筆錄中注明,並由兩名執法人員簽名;9.1.1.8筆錄中應有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的記載。使用專門告知文書的除外。9.1.2檢查(勘驗)筆錄(一個案件有多處現場的,應分別製作筆錄):9.1.2.1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被檢查人是公民的,要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職業等情況;被檢查人是單位的,要記載其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其他有關人員在場的,記載其姓名、職務情況;9.1.2.2檢查(勘驗)的時間、地點;9.1.2.3現場情況。應準確、客觀地記載違法事實或違法行為,包括有關的數據、位置、狀態、情節、程度等;9.1.2.4檢查(勘驗)、記錄人員簽名;9.1.2.5被檢查人對筆錄的意見。應注明“情況屬實”的字樣並簽名或蓋章;9.1.2.6被檢查人拒絕簽字或不在現場的,應在筆錄中注明,由見證人或兩名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9.2抽樣取證文書:9.2.1當事人的名稱(姓名);9.2.2取證的事由;9.2.3取證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9.2.4取證的時間、地點;9.2.5取證的依據;9.2.6當事人簽名或蓋章;9.2.7行政機關印章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