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公室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用水年度計劃;負責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及用水戶的管理;參與重大節水項目的設計審查與工程驗收;負責本市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規劃市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九)燃氣管理辦公室負責燃氣行業管理工作;參與製訂本市燃氣發展規劃;組織重要燃氣供應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負責審批燃氣企業資質;監督檢查燃氣行業安全和服務工作;負責燃氣供應、儲備、氣化、混氣等廠站建設的審批。(十)供熱管理辦公室負責供熱行業管理工作;參與製訂本市供熱發展規劃;參與重要供熱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負責審批供熱企業的資質;監督檢查供熱行業安全管理和服務工作。(十一)市容環境管理處負責組織編製本市市容環境管理專業規劃和實施計劃;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城市容貌標準;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市容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環衛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環境綜合檢查工作。(十二)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處負責組織編製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參與審查城市建設和改造過程中配套環衛設施的規劃方案和設計方案,並參與有關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區縣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十三)戶外廣告管理處負責組織審批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和技術標準。(十四)夜景照明管理處負責本市城市夜景和路燈照明工作,擬訂相關的管理規定;統籌、協調和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負責重要地區的夜景照明管理,並指導和檢查各區、縣及相關單位的有關工作。(十五)停車設施管理處負責本市經營性停車設施的行業管理;參與研究有關停車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方麵的政策。
(十六)城管監察協調處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以及城管監察係統的協調工作;負責協調、調度區縣城管監察隊伍開展專項執法工作;指導區縣城管監察培訓工作。(十七)城管監察督查處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城管監察隊伍的執法情況,考核區縣城管監察執法工作;檢查評定執法案卷;受理城管監察投訴工作。(十八)外經處組織起草本係統外經濟交流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市政、公用、環衛事業等方麵有關利用外資項目的談判和協調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係統單位對外經貿工作。(十九)科技處負責組織起草本係統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編製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技術引進計劃;負責指導新技術推廣工作。(二十)宣傳教育處負責本係統對外宣傳報導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製訂本係統教育發展,人才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本係統成人教育、職業教育工作。(二十一)財務處負責管理本係統各項資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二十二)人事處負責本係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二十三)綜合協調處負責起草全市環境整治工作方案;製訂各項環境整治任務分解落實計劃;協調各區縣、市有關部門日常環境整治工作;負責環境整治新聞宣傳工作;編製報送環境綜合整治情況簡報、信息。
(二十四)督促檢查處負責製訂環境綜合考評標準及日常監督檢查辦法;負責全市環境綜合檢查、考評工作並定期提出考評報告;督促各區縣、市有關部門落實各項整治任務。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老幹部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構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四、人員編製市市政管委機關行政編製為156名(含首都環境綜合整治辦和紀檢、監察編製),另核定老幹部工作機構行政編製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處級領導職數61名。機關後勤行政編製10名轉為事業編製。機關後勤事業編製,另行核定。五、其他事項(一)為履行有關工作職責,城市道路橋梁管理處、城市排水管理處、市政工程處對外可以北京市市政設施管理辦公室的名義開展工作。(二)為履行有關工作職責,城管監察協調處、城管監察督查處對外可以北京市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的名義開展工作。(三)為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綜合協調處、督促檢查處對外可以首都環境綜合整治辦的名義開展工作。(四)為履行有關工作職責,戶外廣告管理處對外可以北京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辦公室名義開展工作。
二十、關於印發“對本市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中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京政法製監字[1997]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為切實落實《行政處罰法》,針對當前本市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經研究我辦提出了“對本市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中若幹問題的意見”,現將這個意見印發,供執法工作中參考。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對本市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中若幹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綜合執法。根據《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處罰法)有關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規定和當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需要,市委、市政府決定在區、街兩級成立城市管理監察組織,統一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在城市管理方麵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目前,經報國務院批準,市政府已在宣武區先行開展試點。在試點階段,為加強街道工作,其他區可以采取“委托執法”的過渡方式,即由區屬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市政府批準的範圍、權限和方式,將有關城市管理方麵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委托街道辦事處行使;也可以繼續實行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領導和組織實施的、有關行政執法機構共同參加的“聯合執法”,但具體實施中,應當實行“聯合檢查,各執其法”,不處超越法定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序。二、關於當場決定處罰和實行罰、繳分離製度。對於可以當場決定的行政處罰,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關於“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各行政執法部門在執行中不得隨意變通。但關於罰、繳分離問題,在國務院有關實行此項製度的具體規定頒布之前,依法決定的處罰,可沿用原來的收繳方式。三、關於聽證的範圍。為了積極穩妥地推行聽證製度,本市有關聽證程序的實施辦法,對處罰法規定的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範圍,作了具體規定,目前暫不作變動。但個別基礎較好的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將本部門決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列入聽證範圍的,應當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不要擅自對外公布。四、關於受委托組織負責人決定行政處罰的權限。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委托書規定的權限範圍內,受委托組織的負責人有權行使委托機關負責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權;處罰法規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處罰,由受委托組織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五、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處罰的形式。集體討論決定行政處罰,一般應采取會議形式,即該處罰應列為該機關負責人會議議題並作出相應的決定。這一過程和結果應當有會議紀要或其他形式的文字記載,並應存檔。六、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範圍和決定方式。行政機關負責人指該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受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所屬執法機構的負責人,也可視為“行政機關負責人”,但應在執法機關的內部工作程序中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