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節 防止傾倒廢棄物和其他物質引起海洋汙染公約(2 / 2)

1983年通過了暫禁低放射性廢棄物。1985年對此進行了延期,後於1988年又延續了5年。1993年,一項公約修正案永久確立了這一禁令並於1994年2月21日正式生效。在同一天,禁止了在海洋中焚化廢棄物,並同意1995年12月31日之後將禁止向海洋中傾倒工業廢棄物。國際原子能機構是該公約關於放射物質方麵的顧問。

監督/履行

審評程序

每個締約方都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並懲罰在其領域內發生的違約行為,各方也保證發布指示互相協作,共同工作,開發製定合作程序以運用本公約。

各締約方應就其允許傾倒物的性質、數量、地點、時間及方式直接或通過區域秘書處向國際海事組織報告,還應向國際海事組織報告對海洋狀況的監測以及在頒發許可證時所依據的標準、要求和辦法。1991年,25個國家(36%的締約方)提交了國家報告。1992年,提交報告的國家為24個(34%的締約方)。這些報告均為公開的。

締約方協商會議負責監督衡量公約的遵守,通過通告傾倒行為及監測報告,協商會議對遵守情況實行一定的控製管理。但尚未建立正式的違反公約處罰程序、預先通報程序及多邊協商程序。

協商會議采用的通告程序,需要各締約方報告遵守監測結果和環境影響評價。目前,隻有60%的締約方履行了在這方麵公約規定的義務。協商會議已謀求更有效地實施該公約。秘書處負責評審國家報告中的數據及信息,這些評審均為公開的,秘書處散發這些評審出版物的清單。目前還沒有獨立核實數據或信息。

觀察或檢查

公約中未作規定。

貿易製裁

無。

爭端解決機製

有關公約的解釋與履行方麵的爭端應通過談判或其他達成一致的方式加以解決。在上述方法不能解決問題時,在爭端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可提交國際法院或應其中一方的要求訴諸仲裁(具體程序未作規定)。

決策機構

政治機構

締約方協商會議是本倫敦公約的管理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在有三分之二成員國的要求下,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科學/技術機構

協商會議需要根據“海洋汙染科學專家組”(GESAMP)的多學科專門知識就有關問題提出的建議。已建立特別小組針對類似海洋焚化等特殊問題提供建議。此外,在1999年成立了政府間海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專家委員會。

傾倒科學小組負責回答有關科學問題,評審附件條款,準備有害物質名單,製訂監測計劃的指導原則和普遍保持人們關於來自所有廢棄物源的投入有害物質對海洋環境影響的意識。此外,這一小組還有責任就一些緊急日趨惡化的問題提醒協商會議關注。

出版物

國際海事組織新聞(季刊)及其他國際海事組織報告上刊有公約履行情況的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