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3 / 3)

第三十五條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學研究資金中應當安排節能資金,用於先進節能技術研究。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技術政策,推動符合節能要求的科學、合理的專業化生產。

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的設計和建造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減少采暖、製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製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方針,加強農村能源建設,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條國家鼓勵發展下列通用節能技術:

(一)推廣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提高熱電機組的利用率,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熱、電、冷聯產技術和熱、電、煤氣三聯供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

(二)逐步實現電動機、風機、泵類設備和係統的經濟運行,發展電機調速節電和電力電子節電技術,開發、生產、推廣質優、價廉的節能器材,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三)發展和推廣適合國內煤種的流化床燃燒、無煙燃燒和氣化、液化等潔淨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發展和推廣其他在節能工作中證明技術成熟、效益顯著的通用節能技術。

第四十條各行業應當製定行業節能技術政策,發展、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限製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舊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通用的和分行業的具體的節能技術指標、要求和措施,並根據經濟和節能技術的發展情況適時修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國能源利用狀況逐步趕上國際先進水平。

第五章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新建國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投入生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條生產耗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能耗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能耗指標不符合產品的實際情況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公開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