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3 / 3)

國家對列入強製回收目錄的產品的包裝物,實行有利於回收利用的經濟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強製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並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企業,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

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二十九條企業在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可以自願與有管轄權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汙染物排放量的協議。該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汙染的成果。

第三十條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管理體係認證的規定,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通過環境管理體係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第三十一條根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列入汙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公布主要汙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章鼓 勵 措 施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製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範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願削減汙染物排放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列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技術進步專項資金的扶持範圍。

第三十四條在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十五條對利用廢物生產產品的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

第三十六條企業用於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五章法 律 責 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的,依照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民事、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產品或者包裝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汙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