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和技術培訓體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可以按照促進清潔生產的需要,根據企業汙染物的排放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汙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汙染嚴重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第三章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汙染物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汙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九條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汙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餘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四)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汙染防治技術。
第二十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於降解或者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第二十一條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製定的技術規範,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
第二十二條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汙染。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
第二十三條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汙染環境的消費品。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築設計方案、建築和裝修材料、建築構配件及設備。
建築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
第二十五條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應當采用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防止汙染的勘查、開采方法和工藝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餘熱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
第二十七條生產、銷售被列入強製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製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