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發展“適度包裝”的措施(2 / 2)

在學校、家庭教育中,也要廣泛地開展有關資源有效利用的意識啟發活動,普及綠色包裝與循環經濟意識與知識。

四、努力開發各種新型包裝材料與技術

根據包裝設計、包裝材料及包裝廢棄物的減量化要求、降低處理成本和環境負荷的觀點,加強開發易分解的可處理的包裝材料、易再資源化(再生利用、熱能利用)的包裝材料、易輕量化可再利用的高強度包裝材料。

①開發包裝廢棄物的再資源化技術;

②開發廢棄物回收處理技術,建立廢棄物回收係統。

五、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近些年,隨著國際上對環境問題的重視,特別是發達國家對發展適度包裝、減少包裝對環境的汙染,一些新型包裝材料的開發,對廢棄物處理與回收技術的開發,都取得了驚人的進步。因此,通過與國際交流信息,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技術都是實用的和有效的。

六、加強政府的宏觀指導

為了推動生產企業、包裝企業、流通企業、消費者等各有關方麵的包裝適度化活動,建議國家應加強對“適度包裝”活動的指導、協調和支持,利用稅收等經濟杠杆對超過“適度包裝”標準的企業征收包裝調節稅;授權國家與地方有關包裝機構行使執法權力。這是發展適度包裝成敗的關鍵。

七、加強立法和執法,參照發達國家經驗,盡快製定《包裝法》

對於過度包裝問題,許多國家都是從環保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角度,以包裝立法的形式加以規範來治理的。1991年,歐洲共同體製訂的《關於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的指令》中規定: 貼身包裝外的內容空隙容積,不得超過總容積的25%(也就是包裝空位不得超過包裝體積的25%)。韓國包裝法規明確規定:過度包裝屬違法行為。1991年,德國製定了《包裝法令》,提倡簡單包裝,強調包裝要無害於生態環境、人體健康和能循環利用或再生,從而節約資源和能源。廠商包裝商品,應須繳納“廢品回收費”,而消費者想扔掉包裝,就應交納“垃圾清運費”。1992年奧地利製訂了《包裝法規》;1993年,法國製定了《包裝法》,對包裝成本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不得超過產品價格的10%~15%。

這些包裝法規,對過度包裝均起到了遏製作用,他們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