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文章需要官製——三省六部(3 / 3)

戶部巡官二人,主事四人;度支主事二人;金部主事三人;倉部主事三人。高宗即位,改民部曰戶部。龍朔三年,改戶部曰司元,度支曰司度,金部曰司珍,倉部曰司庾。光宅元年,改戶部曰地官。天寶十一載,改金部曰司金,倉部曰司儲。有戶部令史十七人,書令史三十四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度支令史十六人,書令史三十三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金部主事三人,令史十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倉部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三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

工部

中國封建時代中央官署六部之一。掌管營造工程事項。漢代有民曹。西晉以後置田曹掌屯田,又有起部掌工程,水部掌航政及水利。隋代始設立工部,與吏、民(度支)、禮、兵、刑並稱六部。工部掌管各項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政令,長官為工部尚書。曆代相沿不改。清代工部設於天聰五年(1631),是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在“籌備立憲”、改革官製時,將工部並入商部,改為農工商部。

工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山澤、屯田、工匠、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其屬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

工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城池土木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貳。凡京都營繕,皆下少府、將作共其用,役千功者先奏。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置長一人。四月至七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十月至正月為短功。雇者,日為絹三尺,內中尚巧匠,無作則納資。凡津梁道路,治以九月。

工部主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人。武德三年,改起部曰工部,龍朔二年,曰司平,屯田曰司田,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川。光宅元年,改工部曰冬官。天寶十一載,改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水。工部有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屯田令史七人,書令史十二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虞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水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

禮部

中國古代官署。南北朝北周始設。隋唐為六部之一。曆代相沿。長官為禮部尚書。考吉、嘉、軍、賓、凶五禮之用;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禮部下設四司,明清皆為:儀製清吏司,掌嘉禮、軍禮及管理學務、科舉考試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凶禮事務;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精膳清吏司,掌筵饗廩餼牲牢事務。四司之外,清設有鑄印局,掌鑄造皇帝寶印及內外官員印信。會同四譯館,掌接待各藩屬、外國貢使及翻譯等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將原設之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並入禮部。禮部內部機構中添設承政、參議二廳,儀製、太常、光祿三司及禮器庫、禮學館。宣統三年(1911),將禮部改為典禮院,成為清政府專管朝廷壇廟、陵寢之禮樂及製造典守事宜,並掌修明禮樂、更定章製的機關。

禮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其屬有四:一曰禮部,二曰祠部,三曰膳部,四曰主客。

兵部

官署名。三國魏置五兵尚書,掌中兵、外兵、騎兵、別兵、都兵。晉代又增駕部、車部、庫部,掌車馬兵械等。隋唐因北周兵部舊名,設為尚書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國武官選用和兵籍、軍器、軍令之政,長官本兵部尚書。後代沿置,取權範圍不盡相同。

《通典.職官五.兵部尚書》:“《周禮.夏官》大司馬之職......即今兵部之任也。魏置五兵尚書。”又“後周置大司馬,其屬又有兵部......至隋乃有兵部尚書,統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曹,蓋因後周兵部之名,兼前代五兵之職。”《新唐書.百官誌一》:“兵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兵部,二曰職方,三曰駕部,四曰庫部。”

兵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兵部,二曰職方,三曰駕部,四曰庫部。凡將出征,告廟,授斧鉞;軍不從令,大將專決,還日,具上其罪。凡發兵,降敕書於尚書,尚書下文符。放十人,發十馬,軍器出十,皆不待敕。衛士番直,發一人以上,必覆奏。諸蕃首領至,則備威儀郊導。凡俘馘,酬以絹,入鈔之俘,歸於司農。

兵部主事四人,職方主事二人,駕部主事二人,庫部主事二人。龍朔二年,改兵部曰司戎,職方曰司城,駕部曰司輿,庫部曰司庫。光宅元年,改兵部曰夏官,天寶十一載曰武部,駕部曰司駕。有兵部令史三十人,書令史六十人,製書令史十三人,甲庫令史十二人,亭長八人,掌固十二人;職方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駕部令史十人,書令史二十四人,掌固四人;庫部令史七人,書令史十五人,掌固四人。

刑部

中國古代官署。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後有都官、比部各曹。隋初設都官尚書,後改為刑部尚書,刑部遂為六部之一。長官為刑部尚書。曆代相沿。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製”。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彙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刑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

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凡刑法之書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與禦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凡國有大赦,集囚徒於闕下以聽。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門主事二人。龍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仆,比部曰司計,司門曰司關。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寶十一載,改刑部曰司憲,比部曰司計。有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