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外商投資企業轉移定價監管新思路(2 / 2)

三、轉移定價監管現狀及不足

我國轉移定價立法起步較晚,1986年,在西安召開的全國涉外稅收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我國存在轉移定價問題。1991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標誌著我國正式確立轉移定價稅則。1992年,為了使轉移定價稅則具有可操作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出台。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出台,通過該法規,預約定價由解決轉移定價問題的一種方法上升為一項製度。2008年修訂的兩稅合並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重申了關聯方的定義。

我國在稅收征管和反逃、避稅工作方麵存在著不少問題,而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麵:

1、至今為止,我國有關轉移定價稅製立法己有不少,但是與歐洲和美國等國家的轉移定價稅製相比缺乏可操作性。2、查詢掌握國際市場價格資料的渠道不太暢通。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轉移定價,多數通過內部貿易的形式,達到轉移資金或減少稅賦的目的。3、思想認識不足。基層稅務基層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轉移定價的稅務監管的合理性存在疑問。4、稅務人員反避稅經驗不足、認識有限、執法不嚴。5、我國現行稅法缺乏關於納稅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條款。

四、監管新思路

1、完善立法。針對我國轉移定價稅製存在的問題,我國應該製定完善、規範、全麵、權威、專門的《轉讓定價稅製實施細則》,其內容“宜細不宜粗”,至少應該包含以下內容:關聯企業的認定、業務範圍、基本原則、調整方法、可比價格資料的獲取、詳細的分類調整、納稅人的報告義務和舉證責任、稅務當局的權力、文件準備要求、相應調整、處罰規定、調整期限、預約定價製等。

2、轉變思想觀念,提高對轉移定價問題的認識。近年來,“控製轉移價價格會損害我國利用外資工作”錯誤觀念一直為許多地方政府所持有,而這種認為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轉移定價行為的監管措施會打擊外商來華投資的積極性的觀點是沒有根據和有害的。

3、適當采用簡單的預約定價協議製度。采用簡易的預約定價協議製度,既可以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引進外資的質量。使用規定的利潤率,打消了外方以轉移利潤來獲利的企圖,迫使其與中方投資者密切合作,共同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上下功夫,以此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4、建立完善的反避稅價格信息網絡。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利用轉移定價向境外關聯企業轉移利潤,就是鑽了我國對國際市場價格動態缺乏了解、信息閉塞的空子。因此,我國在開展反避稅工作中,首要的是必須建立價格信息網絡,並加強國家間、國內各部門、各級稅務當局之間的橫向和縱向的情報交流工作。

5、明確稅收征納雙方在轉移定價調整中的權力和義務。在對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轉移定價進行監管是,一旦稅務機關懷疑價格的公正性,這是納稅人有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向稅務機關證明其所製定的轉移定價是公正合理的。否則規定納稅人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明,則必須按稅務機關的裁定執行,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對跨國公司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製定各種稅收申報表來使納稅人的報告義務係統化和規範化,從而獲得充分的稅收信息。

6、規範對無形資產和勞務轉移定價的監管。對於勞務的轉移定價監管,可以采用進一步明確勞務費用的納稅扣除條件和非納稅扣除條件的方法,並規定勞務費用的正常收費標準,對集團內部轉讓勞務成本應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含利潤因素等一係列操作性問題做出規定。對於無形資產,可以在明確無形資產的含義和範圍的基礎上,明確規定無形資產的各種定價因素,詳細說明調整方法。這樣,既保證了國家的財政經濟利益,又維護了關聯企業與無關聯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作者單位:青海民族大學)